香港证监会扼杀言论自由

香港证监会扼杀言论自由
2016年08月03日 21:32 星火记者联盟

据报道,评级机构穆迪投资2011年7月发出关于内地企业的“红旗报告",违反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操守准则,被证监会公开谴责及罚款,穆迪其后向证券及期货事务审裁处提出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基本法第27条写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

对你我来说,这些字眼的意思也许再清晰不过,但显然对香港议员来说是一个谜。因此,他们并未有按照基本法立法,而是提出创新意念,要让基本法屈从于他们订立的法律。

《香港人权法案》特别指出,言论自由之行使,须以保障公共秩序为限。这或许也可以理解,只不过在英文文本中,“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一词之后出现以引号注明的另一个词语“ordre public”。

限制港人权利的下一步,就是指明“ordre public”这个法文词汇的含意比英文的“public order”广泛。该词尤其可包括经济秩序等事宜,而众所周知,经济事宜显然包含对香港至关重要的证券行业。

因此,任何涉及证券业的条例理应赋予相关执法部门权力,针对与行业有关的事宜采取行动。如果正因为“ordre public”一词含糊广泛,令这个部门能够以检察官、法官、陪审员和狱长合而为一的身份,去引用一则自定的法律,并以误导的手法称之为操守准则,还以你无法证明自己意见的真实性为由,向你判处数以百万元的罚款,那么我们只好依赖上诉审裁处去实践基本法的原则了。

可惜上诉审裁处是靠不住的。审裁处出乎意料地维持证监会不合理的原判,对于香港人权状况来说,委实是可悲的一天。

以这种思维行事,只要再多走几步,证监会和这个无用的审裁处很快就会毁掉香港的言论自由,到时谁不闭嘴,谁就要承受恶果。

事实是这样的:美国评级机构穆迪留意到中国许多上市公司的财报表都与实情大有出入,感到相当不安,于是想出新方法向投资者发出警示──红旗。一只股票被标识的红旗愈多,投资者就应该愈加警惕。

这个新机制并非完美,有时更自相矛盾。然而,这个机制以人们的意见作为基准,尤其是金融市场人士的意见,就连审计人员都认为机制反映的是“公平意见",而非牢不可破的事实。

但要在投资报告里挑毛病是很容易的。证监会所做的就是如此,认为穆迪对相关公司所发出的报告不公平、不清晰及有误导性,因而判其罚款2300万港元,之后减至1100万港元。

现在让我来向监管部门解释一下什么叫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即个人有权发表意见,哪怕这些意见有误导性。这才是言论自由的本质。

举例来说,我任职投资分析师的时候,有段时间我会根据个人判断,认为佳宁集团主席陈松青不值得信任。当时一个对手基于该公司预期的16% 股息率而建议买入其股份,我则向自己公司的一些客户表示,我认为该公司不会派息。

我提出这个意见,背后并无真凭实据,这个意见也很有可能有误导性质。我未有提出相关的合理理据──证监会便是以这个理由指控穆迪,而审裁处也认同了这样的指控。

我对佳宁的判断是对的,但如今我再也不能以这种方法向客户提出建议,以免被证监会罚款。也许当时我还可能被陈松青控以诽谤罪,但他没有这样做,我也不曾听说过穆迪因对某些股票发出红旗警告而被相关公司起诉。

有时我想,若将公民权利交由律师和法官处理,港人可能早就失去这些权利了。

本文由星火记者联盟(微信ID:cctv5117)供稿,于无声处听惊雷,敢讲话、讲真话,是财经爱好者不可多得的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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