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万科管理层涉嫌九大违规 监管视若无睹?

媒体称万科管理层涉嫌九大违规 监管视若无睹?
2016年09月05日 13:46 星火记者联盟

来源:美财社

房地产行业无疑是今年上半年最大的赢家,房价飞涨,股价狂飚。

按照同花顺申万一级行业分类统计,房地产行业136家上市公司的营收和净利同比分别实现47.51%和18.9%的增长,净利总额为500.14亿元,同比增长了79.63亿元。

一方面,房地产行业成为以险资为主的产业资本举牌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拥有巨大的现金流,同行巨头也主动出击寻求举牌标的以进行财务投资,使得地产股行情大涨。

随着恒大持续购买万科的股份,万科股权的争夺变得扑朔迷离,万科A股价也在一系列的传闻中跌宕起伏。此次,恒大购买万科的消息被提前泄露,引起市场轩然大波,也将公众的视线转移到“万科事件”背后存在的信披问题及涉嫌利用信息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上。

第七项:“金鹏资管计划”与“德赢资管计划”一致行动人关系,实质大于形式,涉嫌隐瞒二者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万科事业合伙人、盈安合伙、盈安有限、上海万丰和万科企业股中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联,而且是正向、反向循环控制着“金鹏资管计划”与“德赢资管计划”,最终体现的就是万科核心管理层的利益。(万科企业股中心为“德赢资管计划”的劣后级委托人,即实际控制人,2016年3月进一步成为“德赢资管计划”的主导公司梅沙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上海万丰分别通过盈安合伙、盈安有限与“金鹏计划”形成合伙人股东关系。“盈安合伙”、“盈安有限”正是万科高管和部分职工的合伙持股平台。)这些主体之间出现明显的关联关系,“金鹏资管计划”与“德赢资管计划”可认定为隐性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市场信息,截至2015年12月15日,“金鹏计划”与“德赢计划”合计持有万科股票8.6亿股,占万科总股本比例为7.79%,早已超过5%信披线,却从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2016年7月 29日,万科独立董事华生在《上海证券报》发表万字长文,《万科的独董丧失了独立性 还是首次展现了独立性》,在谈到万科的几个持股计划时,透露万科管理层的持股计划超10%。华生在文章中写道:“这几个计划从去年停牌前披露的持股情况来看,设立后只买进不卖出,而且加起来也只是略高于10%,是否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对市场及他们自己影响都不大”

而万科在给深交所的回函中,以“金鹏计划”和“德赢计划”的管理人各自自主行使投票表决权为由,认定这两个资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涉嫌隐瞒二者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项:涉嫌利用股票停牌及信息优势操纵股价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万科控制权之争以来,万科已经出现多次涉嫌操纵股价的行为及意图。

2015年07月06日,万科公告称,“因最近A股市场大幅震荡,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董事会全票通过决定回购A股股份。拟100亿元人民币额度内回购公司A股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13.7元/股。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于7.3亿股,占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不低于6.6%。” 这条信息公布之后,万科A三天大涨13%以上。实际上,万科只进行了约1.6亿元的回购。

2015年12月18日,万科在股灾后市场反弹的高位突然停牌后,停牌时间长达7个月,导致所有中小投资者失去了自由出场的机会,而在2016年7月4日复牌,正值A股市场低迷时,且停牌期间重组案摊薄股东权益,不被看好,万科A复牌股价大跌。

2016年7月4日万科A被迫复牌前后,万科管理层多次释放负面消息。6月27日股东大会上,郁亮大爆万科管理团队及整个员工队伍出现不稳定、项目出现解约,信用评级下降、猎头挖角等等负面消息,增加了外界对万科的担忧情绪。万科的董秘则多次公开唱空万科及万科股价,“股权之争对合作方有影响,有银行贷款时变小心”;在被问到万科什么时候复牌?股价预期会如何?朱旭标示“股票复牌以后存在补跌压力,重组如果被否,股价压力会更大。”“公司前景目前有些不明朗,复牌后股价下跌也将是不争的事实。”

2016年7月19日,万科将9000字的“举报信”违规群发媒体,举报信开篇便直白的写道宝能“对万科的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造成非常不利影响。客户开始观望甚至退房,合作伙伴提出解约,猎头公司开始挖角,国际评级机构拟调低信用评级,投行纷纷下调目标股价”“九个高杠杆的资管计划已有六个出现浮亏”。甚至用了“万科A股股价断崖式下”“再现2015年股灾”等骇人字眼。

2016年8月,万科又继续发出信息,其7月销售环比骤降三成,宝万控制权之争影响拖累万科经营业绩。实际上,7月一般是楼市的淡季,万科用的是“环比”,即较6月下降,属于正常范围内。

万科管理层未履行忠实勤勉的职责,未稳定万科的大局,在万科A复牌前后,屡屡主动泄露各种负面信息,做空万科股价。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标准来判断,以上言行涉嫌利用停牌及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意图和行为已经非常明显。

而代表万科管理层利益的几个资管计划,是否在暗中大举买卖万科股票,从中获利?这一点理应核查。但迄今公众投资者未见任何消息。

第九项:涉嫌违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证券法》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016年7月19日,万科将报送监管层的《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即9000字“举报信”)群发给多个非信披媒体,按照上市公司信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在指定信批媒体上未刊登之前,其他媒体不能私自刊登,万科此举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规定。

2016年7月8日,港媒曝出万科与黑石之间交易细节后,7月9日万科发言人的回应却是“从未听说过黑石这宗交易”。然而,三天后万科却发公告披露了与黑石集团之间涉及128.7亿元的交易。7月21日万科公告称“从未授权任何人否认黑石交易”。万科此次公告与黑石集团交易的信息,与其此前对外公开表态信息不一致,违反信披的真实、客观原则,涉嫌虚假陈述及舆论欺诈,误导股东及投资者。

真实、完整、及时、有效的信息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上市公司与媒体应各司其职,共同营造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监管层应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进行严惩,有效提升资本市场透明度。

万科一直被认为是上市企业的优秀典范,近年来屡屡挑战监管的信披合规底线,游走于制度与法律法规之外,监管部门不应一味纵容姑息,而应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树立一个标杆,以强化市场各方的信息披露规范理念,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由星火记者联盟(微信ID:cctv11227)供稿,于无声处听惊雷,敢讲话、讲真话,是财经爱好者不可多得的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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