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房地产开发商捂盘惜售为何成了不正当经营行为?

深度|房地产开发商捂盘惜售为何成了不正当经营行为?
2016年10月18日 09:53 星火记者联盟

文|谭浩俊

继前期通报部分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之后,住房城乡建设部14日再出重拳规范房企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明确要对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如误导、欺诈、炒作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捏造或者散布谣言等,又如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收费、捆绑搭售、“一房多卖”等。

列出的9种情形,从总体上讲,是目前房地产市场比较多、也是影响市场秩序的表现,对这些行为予以查处,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及时的。但是,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个别情形似乎并不应当作为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到查处的范围之中,如捂盘惜售,这完全应该是开发商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不能为的行为。

众所周知,在市场营销中,有一种营销手段,叫做饥饿营销,也就是经营者明智市场对某种商品需求量很大,但为了保持市场需求的旺盛,保持价格的优越,故意在供应数量上予以控制,从而使市场供求关系处于相对紧张的状态,达到经营效益最大化。很显然,捂盘惜售,也有饥饿营销的含义,是利用购房者对待购房的态度和决心,达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事实也是如此,房地产市场已经完全放开,开发商已经没有垄断市场的能力。也就是说,你捂盘惜售,其他开发商不捂盘惜售,受损失的只是自己,而不是购房者。毕竟,把房子压在手中一天,成本就要增加一天,压得时间越长,成本也越高。如果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足够的利润空间,捂盘就面临极大的风险。敢于捂盘者,一定是商品房本身的吸引力很强,包括地点、环境、配套、质量等,都能够让购房者刮目相看。不然,开发商不具有捂盘的条件和资格。

反过来,开发商敢于捂盘,只能说明所捂的这些盘吸引力太强,购房者对其的好感太强,给了开发商捂盘的条件和资格。那么,捂盘也就只能认定为开发商的一种营销策略,而非不正当经营行为。自然,也就不能对捂盘进行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一边捂盘,一边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夸大楼盘的吸引力,如散布涨价信息、提供虚假的周边环境营造信息等,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这样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但捂盘仍然不具备查处的条件与资格。在地价、房价都已经很高,融资成本也很高的条件下,捂盘的风险确实是很大的。没有足够的能力,开发商是不敢捂盘的。如果对捂盘予以查处,一定程度上,是为开发商做广告,是在帮助开发商宣传楼盘的价值和吸引力。

我们说,对开发商不规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必须加大查处力度,这也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必须采取的措施。前提是,必须厘清法与非法、政府与市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对不规范、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不是将正常的市场行为也当作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这会让市场秩序更加扭曲的。

我们理解有关方面在房地产市场问题上承受的压力,也能够接受乱世用重典的做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捂盘惜售问题,还是要谨慎从事。除非有与其他不正当经营关联的行为,否则,一般不要对捂盘惜售进行查处。市场经济下,企业有自主决定销售数量、销售方式、销售节奏的权利,过度干预,会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影响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更何况,房价上涨更多的是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推高了地价,完全把责任推给开发商,也是不合适的。

本文由星火记者联盟(微信ID:cctv11227)供稿,于无声处听惊雷,敢讲话、讲真话,是财经爱好者不可多得的内参!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