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的经典困境:违规增持股票的股东权利之战!

成都路桥的经典困境:违规增持股票的股东权利之战!
2017年02月09日 21:20 市值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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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的经典困境:

违规增持股票的股东权利之战!

文 / 小鸥(记者)

市场上,有很多资金在抢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时不顾规则,只图一时之快,却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前有*ST新梅(600732,SH),现有成都路桥(002628,SZ)。

成都路桥的现第一大股东李勤在增持成都路桥股票时存在违规行为,从而收到证监会的监管函。本来就对从天而降的“野蛮人”存有敌意的成都路桥管理层顺势在股东权利上做起文章,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限制第一大股东的权利。

成都路桥的第一大股东李勤这老大当得实在是憋屈,真金白银花了十几个亿坐上大股东的位子,却被剥夺了表决权,只剩下领取股利的权利。

1.在野之鹿

2015年2月,成都路桥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批准采取强制措施。郑渝力也因此辞去上市公司职务。突然失去领军人物的成都路桥顿时变得动荡不安,成为资本市场的猎物,引起各路诸侯的觊觎。

2015年8月26日,李勤买入成都路桥约304万股;

2015年8月27日,李勤买入1835万股;

2015年8月28日,李勤买入807万股;

2015年11月11日,李勤再度出手,买入约654万股;

2015年12月29日,李勤又买入成都路桥100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0176%,构成举牌。

截至2016年3月3日,李勤大刀阔斧的共计买入成都路桥约1.48亿股,占总股本的20.06%,超过了郑渝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

就在看官们等待着新晋大股东李勤强势接管上市公司时,管理层先发制人,开始修改章程。

2.权利之争

李勤在增持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证监会对其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此证监会责令其采取措施改正问题。

(附注:今天恰好有个董秘师兄还聊了这个问题,违背规则买入的股份,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要退回;如果合法,随便处罚一下了事,那违法成本过低,规则形同虚设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披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信披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成都路桥的管理层对于这个陌生的大股东相当不欢迎,于是在李勤违规增持上大做文章,以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限制李勤的股东权利。

2016年3月11日,成都路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修订了公司章程的议案,对于违规增减持的投资者,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接下来就是李勤“憋屈”的大股东历程:

2016年3月3日,换届选举时,李勤的提名人选被董事会拒绝;

2016年3月10日,李勤联合中小股东反对议案:“对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进入董事会的时间条件作出限制,要求连续12个月以上持有3%以上股权才能提名人选进入董事会”,此议案先前在股东大会上并未被通过,以法律意见书认可此议案而告终;

2017年1月,此时李勤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于是李勤一口气提交包括罢免周维刚等11名董事和监事、向郑渝力请求赔偿公司损失等在内的15份临时议案,但成都路桥再次以李勤增持违规为由,14份议案不予提交审核。

3.进退两难

2017年1月20日,李勤向武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内容无效。也就是限制李勤表决权的相关内容。

在案件审结前,成都路桥不得执行2016年第一次、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未经法院允许,也不能够召开股东大会;同时李勤的股份被冻结三年。

自险资开始举牌以来,上市公司都惧怕野蛮人叩响自家大门,纷纷修改公司章程以提高收购门槛,对抗恶意收购。虽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家规可以比国法更严格,但不能相悖。就好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制定执行都不能与宪法相冲突,否则就是无效的。公司的自治是有前提的,《公司章程》的条款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遵守法律,以不违法违规为根本。

国法对表决权的限制是有期限的,虽然“改正前”没有明确规定何为改正,但还是给了洗心革面的机会,而家法却直接剥夺了表决权。

但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分析,如果李勤的表决权得以恢复,成都路桥便换了江山。如此一来,可能会引得效仿违规增持,方便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觊觎者收集筹码的动作,这样的违规成本太低。(这还是前文提到的那位董秘师兄的老问题!)

但是,如果李勤的表决权无法恢复,那么上市公司就有可能通过“恶意”增设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义务、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来对抗市场收购,市场也就不存在举牌收购一说。

上海新梅案例上海法院的判决是资本市场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万宝之战、康达尔之战:一切“规则悬疑”尽在上海新梅!),但是违规增持股票股东权利亟需明确的界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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