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能不能赔?

带病投保,能不能赔?
2017年01月12日 23:38 李华海

有很多人拒绝买保险,也有很多人想买却被拒绝。大家都知道,保险是健康的时候才能买的,身患疾病尤其是大病的人就不符合投保条件了。

当被诊断已经患病时,首先面对的是大额的医疗费用,首先想到或者被问及的是“有没有买过保险”,很多人在后悔,也有人试图带病投保。

“带病投保”的问题,相信很多代理人都遇到过。带病投保应不应该、能不能获得赔偿呢?

首先,“带病投保”并如实告知后,根据病情轻重程度,通常会面临正常承保、加费承保、增加除外责任和拒保等四种情况,只要如实告知并承保了,未来发生理赔时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这没什么争议。

有争议的是明知道可能会被拒保,故意不如实告知,从而顺利承保的情况。如果这种带病投保都能赔偿,谁还提前买保险呢?那保险公司离倒闭就不远了,正常投保人的利益也将得不到保障。

期望“带病投保”能够获得理赔的依据是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指第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

  •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2)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5)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按照上述规定和先后逻辑顺序,可以理解为:

1、保险公司知道“未如实告知”情况后,三十天内有权解除合同,不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费;

3、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有重大影响的,不赔偿但退还保费;

4、保险公司明知道未如实告知,仍然承保的,应当赔偿。(防止保险公司故意收取保费后,然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理赔不退费)。

那么,如果是“故意”带病投保,两年内保险公司没有发现,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两年后保险公司已经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那时能不能获得赔偿呢?(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两年了,就是故意带病投保的,不管什么诚信不诚信、公平不公平了,直说赔不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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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搜集的实际案例显示,在中国大陆保险公司在面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时候,多数情况下难以获得有利位置。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败诉赔付或者保险公司以接近赔付保额的金额进行和解。

但下面两种情况除外:

(1)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比如已经确诊为癌症,再投保重疾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解约,申请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带病投保后,两年内出险,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解约。

相关案例:2012年8月25日,李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未告知过往病史。两年后,李某父亲患病并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在过去两年,李某父亲被诊断出“右肺腺癌”,并连续9次住院,但均未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定。李某父亲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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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带病投保”还不想如实告知的客户,我是敬而远之的,因为最后肯定要走法律程序,无论赔还是不赔,两头都不讨好。

对于“带病投保”的问题,您怎么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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