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权利,谁当投保人都一样吗?

投保人的权利,谁当投保人都一样吗?
2017年07月25日 20:48 李华海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本文专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况)能做的好像只有两件事:一、投保时签字,二是年年缴保费。这投保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嘛,其实不然。

今天专门分析投保人的权利,以及如果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对保单的影响。

(1)投保人作为是保险合同的两大当事人之一,拥有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2)通常在保险合同中,生存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属于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拥有的只有“现金价值”(即退保才能拿到的钱)。

(3)在部分年金保险中,可以约定由投保人领取生存保险金。

大家都知道,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会赔付给指定受益人,这没有什么异议。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就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或者第二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因此强烈建议指定身故受益人,并约定好受益顺序和比例)

那么如果投保人身故对保单有什么影响呢?

(1)投保人在缴费期内身故的,就必须尽快变更投保人,以免后续缴费不及时导致保单失效的情况。如果缴费期已满或者附加了豁免保费的,缴费义务已经结束,保单的效力不受影响,后期办理保单保全和理赔时仍会需要投保人身份证件和签字,最好也要及时变更投保人。

(2)谁可以作为变更后的投保人?

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资产,日常变更时只需要原、新投保人(通常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父母)提供身份证名并签字确认即可。而身故后再变更投保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遗产继承,因此需要提供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的情况,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

(3)变更投保人,对保单的影响?

投保人身故后,其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父母经过协商一致后,才能指定一人为新投保人。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会影响保单的正常续保,甚至可能导致保单效力中止或者终止。

根据2015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本条后半部分规定的内容,实际是在维护投保人解除权的原则下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介入权规定,目的是为平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后,投保人的解除权应受到限制。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一旦被保险人身故,直接由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就可以了。

(4)是不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会更好呢?

投保人拥有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大权在握,可以有效掌控保单被按照预想的方式运用,防止被挥霍一空;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资产,也可以避免受被保险人的债务或者婚变的牵连,等等。

并不是由谁当投保人都一样,需要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不同的投保目的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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