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大家庭又添丁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大家庭又添丁
2017年12月24日 22:20 钦光财税干货铺

新年将至,税务大礼包来啦!

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第二条指出:

“一、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这个公告无疑是给广大的小规模纳税人送来了一份大礼,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大家庭又添新丁了,而且,此次添丁,还是多胞胎!

国税总局本次公布的可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比较大,主要包括两类纳税人:

第一类:工业;

第二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这与国税总局之前的做法不太一样,之前的几次放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规定中,每一次都只针对一类纳税人,譬如: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69号公告)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4号公告)指出: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指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此次公告,一次性放开两类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显然是加快了放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节奏。

相信, 全面放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时间,应该不会太晚。 

符合自开专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允许自开专票,依然需要到地税机关代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45号公告的解读,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非强制。

3、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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