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剑指《公司章程》或力不从心

投服中心剑指《公司章程》或力不从心
2017年02月16日 08:05 曹中铭

 自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成立以来,由于其频频针对多家上市公司出手,因而逐渐为投资者所认可,而且其投资者“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定位也日益凸显。近期,投服中心剑指四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举措,成为最新的又一例证。

 据媒体报道,投服中心已向持股行权试点辖区内的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等四家上市公司发出建议函,个中原因在于四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均存在某些不公平的条款。

 如国光电器《公司章程》第49条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股份达到或超过5%时,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一系列报告。这一规定不合理地增加了股东的多项义务。黑牛食品《公司章程》第75条第2款将《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提高至“3/4以上通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变相地限制了股东的权利。此外,四家上市公司均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内更换作了限制性规定,如规定董事在任期内更换的最高比例为1/3,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自2015年宝能系不断举牌万科,并引发万科股权争夺战之后,为了防范“门口野蛮人”,多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上开始做“文章”。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9月底,沪深两市有600多家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其中就不乏“专门”针对“门口野蛮人”的,像上述四家公司即是其中的代表而已。

 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属于上市公司的“内部事务”,亦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修订《公司章程》,必须依法而行,绝对不允许为了维护大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的利益,而不合理地增加股东义务或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使。但在现实案例中,上市公司方面抓住相关股东的“小辫子”,继而剥夺其投票权等股东权利的并不少,而相关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股东内斗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却是不言而喻的。

 作为中国证监会下属的公益性机构,并且作为投资者“利益代言人”,此次投服中心直接向四家上市公司“发难”,不仅是有的放矢,亦是其“本色出演”。不过,由于投服中心本身的角色定位,即使其向相关上市公司发出了建议函,但效果如何,至少本人认为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毕竟,投服中心不是监管机构,作为股东虽有建议权,但没有行政处罚权,相关上市公司或并不把其建议当回事。

 而笔者以为,基于某些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出现赤裸裸的违规甚至违法的条款,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不能视而不见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发现问题并发出监管关注函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应该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事实上,在去年8月26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表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至于相关的措施,比如对于相关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条款的,在沪深交易所发出监管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改正之后,如果上市公司仍然无动于衷的,中国证监会可取消其再融资、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的资格;而对于情节恶劣的,建议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停牌处理。如果有了这些监管措施,笔者相信无须投服中心剑指《公司章程》,相关上市公司也会“主动”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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