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诺不兑现的二次重组说“不”

对承诺不兑现的二次重组说“不”
2017年07月14日 07:33 曹中铭

 山东地矿当年的重组上市正引发“后遗症”。由于上市公司借壳上市时的业绩承诺没有兑现,其再次启动资产注入的重组方案,近期已遭到证监会的两次问询。笔者以为,无论山东地矿有什么样的理由,在其借壳上市业绩承诺没有完全兑现的情形下,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其二次重组说“不”。

 2012年7月,山东地矿启动对价为18.05亿元定增收购铁矿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拟分别以约为账面价值7倍和4倍的评估值购买徐楼矿业和娄烦矿业的采矿权。标的资产方承诺,2013~2015年三年合计扣非净利润将近5亿元。不过,承诺虽然容易,但兑现起来却非常困难。由于此后铁矿价格出现大幅下滑,导致标的资产2014年、2015年业绩承诺没有完成。

 该重组上市不仅业绩承诺没有达标,而且标的资产方也没有完全兑现当初的承诺。而且,针对相关方无法兑现业绩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方面居然欲通过“曲线”的方式进行“补救”。 如去年6月份,山东地矿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2015年度股份补偿将采用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方式的议案。由上市公司二股东安徽丰原提交的该议案虽然最终得以通过,但却遭到了近七成中小股东的反对。

 山东地矿的资产重组,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其一是高溢价并购资产。标的资产评估值分别为帐面价值的7倍与4倍,明显有虚高的嫌疑。而高溢价必然对应高业绩承诺,这是导致其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的根本原因,也为此后的无法兑现埋下隐患。其二是重组方案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业绩承诺期与股份锁定期明显脱节。标的资产方的业绩承诺期为3年,而相关股份锁定期只有一年,导致在业绩承诺期未满的情形下,相关股东早已大肆减持股份“出局”,最终导致承诺无法履行。三是修改业绩承诺,有违广大中小股东的心声。修改业绩承诺,在“保护”了相关方利益同时,损害了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重组时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在去年6月份推出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早已作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如果连承诺都可不履行,在损害了上市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给市场的诚信抹黑,并且有可能成为其他上市公司争相效仿的对象。

 对于山东地矿再启重组,监管部门先后两次进行问询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这意味着,如果山东地矿借壳上市的业绩承诺不能履行完毕,监管部门将可能对其二次重组说“不”。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像高溢价、高估值、高业绩承诺的“三高”问题,像业绩不达标问题,重组专业户频频利用并购重组实施利益输送的问题,重组标的拖累上市公司业绩问题等,满满的都是负能量。笔者以为,对于山东地矿的二次重组,如果承诺没有兑现,监管部门就应该大胆说“不”!进一步讲,对于上述产生负能量的现象,监管部门也应该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全面进行规范!比如,可规定,标的资产方在其业绩承诺没有完成,且没有兑现之前,其所持股份应一直处于锁定状态。只有在兑现后才可解锁。如此,像山东地矿等上市公司出现的承诺兑现问题,才可能变成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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