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内幕交易须从源头抓起

打击内幕交易须从源头抓起
2017年10月20日 07:46 曹中铭

 日前,智光电气内幕交易案的相关“内幕”被曝光,内幕交易违规者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与以往内幕交易违规者一般在国内不同,该案例的违规者身处海外,尽管如此,但其最终还是付出了代价。

 2015年3月2日,智光电气公告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在内幕交易敏感期的2015年2月16日至5月12日期间,郭亚峰决策并操作其名下账户购买了“智光电气”股票14.25万股,成交金额189.57万元,6月1日至7月3日卖出上述股票,盈利206.51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在3月2日智光电气停牌前数小时,郭亚峰证券账户突然转入120万元,随即全部买入10.25万股“智光电气”。

 证监会通过调查获知,郭亚峰系上市公司实控人、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永喜的大学同班同学,两人关系密切,曾经共同创办企业。郭亚峰获得的的相关内幕信息,与李永喜同样“关系密切”。证监会认定,郭亚峰买入智光电气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先后连接紧密等异常特征。据此,证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6.51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在该内幕交易案例中,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是上市公司实控人的李永喜泄漏了信息,这亦是该案例的一大“看点”。事实上,因上市公司实控人泄漏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案发生的不乏其例。彩虹精化(现“兆新股份”)内幕交易案即是如此。其实控人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将消息泄漏给港商余伟业,余伟业在买入股票当日向账户转入500万元,并买入41.2万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额为4995790元。而在彩虹精化公布定增消息的一周后,余伟业账户又相继卖出彩虹精化股票,从中获利250余万元。最终,监管部门没收余伟业非法所得250余万元,并处以750余万元罚款。

 上述两个案例均有共同点,一是泄漏信息的均是上市公司的实控人(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是违规者均身处境外,一个在加拿大,一个在香港,都因为违规行为付出了代价。这说明,无论违规者身处何处,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与你在境内还是境外无关。三是以往的内幕交易案例,查处的一般都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居多。而这两个案例,违规者与信息泄漏人要么是同学,要么是好友,实际上折射出内幕交易的违规者呈现出“扩散”的态势。

 内幕交易的违规者受到处罚固然是咎由自取,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笔者以为更重要的是要监管好内幕信息知情人。试想,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如果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上市公司实控人都没有泄露相关信息的话,那么内幕交易案也就无从发生。因此,监管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才是打中了内幕交易案的“七寸”,才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否则,即使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与深度,今后内幕交易案仍然不可避免会发生。

 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现实案例中,上市公司董事长、实控人都无法做到保密的比比皆是,又如何要求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呢?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由上市公司自己进行处罚,未免不会流于形式。虽然《规定》中,有“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但真正遭到严惩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不多见。客观上,这亦是市场上内幕交易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基于此,笔者以为,对违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样要祭起严惩的法宝。比如泄露信息者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可认定其为不当人选;如果是中介机构的人员泄漏信息,可撤销其相关从业资格,并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经济处罚。比如内幕交易者获利100万元的,对信息泄露者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如果内幕交易没有获利,对信息泄露者的处罚不低于三万元。如果有这些刚性规定,相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会再口无遮拦般的“狮子大开口”了。而管住了源头,内幕交易案的发生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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