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应有后续切实可行的跟进措施

责令改正应有后续切实可行的跟进措施
2017年12月25日 07:45 曹中铭

 一直处于舆论风暴中心的乐视网又演绎出新的故事。日前,乐视网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决定书,贾跃亭和贾跃芳二人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虽然“责令改正”了,但如果当事人方面不“改正”的话,从现行的规章制度看,似乎没有太多的应对措施。笔者以为,此种格局必须改变。

 2015年5月份,乐视网收到贾跃亭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承诺,为了缓解乐视网的资金压力,满足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贾跃亭拟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部分乐视网股票,并将其所得全部借给乐视网作为营运资金使用,期限不低于60个月,且免收利息。贾跃亭的姐姐贾跃芳也曾作出类似承诺。

 贾跃亭通过两次减持总共套现约55亿元,其姐姐贾跃芳也套现约17亿元。虽然两人都作出了承诺,但在今年7月份贾跃亭辞去乐视网董事长之前,两人又将资金抽走,而目前仍然处于其承诺期限内。为此,乐视网于今年9月份分别发函贾跃亭与贾跃芳,要求其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然而两人的回应均是已无力履行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贾跃亭是在今年乐视网经营步入艰难之际抽走资金的,其不履行承诺,置上市公司风险于不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与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仅社会影响恶劣,而且也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

 目前贾跃亭为了电动汽车融资到处奔波,其电动汽车的融资都没有着落,又哪有资金来履行承诺。退一步讲,即使贾跃亭手中有资金,鉴于其已不是上市公司董事长,不掌控乐视网的董事会,且上市公司经营步入困难境地,贾跃亭也不会愿意履行承诺。否则,其借给上市公司的资金有可能打了“水漂”。因此,寄希望于贾跃亭等履行借款承诺,无异于痴人说梦。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要求其履行承诺,只不过是履行必要的程序而已。

 监管部门责令贾跃亭等改正,无非是要求其拿出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但目前身居境外,自己也被资金问题弄得焦头烂额的贾跃亭,将如何能够“改正”?又拿什么来“履行承诺”呢?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管部门对贾跃亭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就像一个伪命题。

 不过,责令改正是监管部门常常采取的一种监管措施。就像乐视网的案例一样,实践中许多监管部门要求的“责令改正”已不具操作意义,或根本无法实现。比如当年“开南帐户组”举牌上海新梅的案例。“开南帐户组”在持股达到总股本的5%和10%的举牌线时,都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管部门当时责令其改正,如果此时再披露相关信息,其实已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要求其改正的内容是持股减持至5%以下,又将对上市公司股价形成巨大的冲击,中小投资者将很受伤,该案例的“责令改正”,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

 尽管如此,也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已无所作为。笔者以为,在责令相关方改正之后,如果相关方不改正,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后续跟进措施。同样以乐视网为例。在贾跃亭无力履行承诺后,一来监管部门可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规定其不可以担任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这对某些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也有借鉴意义。比如重组方不履行业绩承诺的,可禁止重组方的相关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等职务。二来可锁定其股份。锁定的股份既失去了流通权,还要禁止其将持有的相关股份质押,以避免其提前进行套现。乐视网的案例中,虽然贾跃亭的股份质押了,但该举措也适用于其他上市公司。三来基于市场上的诸多承诺没有履行的事实,监管部门在将不履行承诺者记入诚信档案的同时,建议与司法部门合作,将不履行承诺者,不改正违规违法行为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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