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相关政策梳理

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相关政策梳理
2017年06月04日 08:15 投行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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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将对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梳理解读。

另类投资监管政策持续放松

总体上,为加快建设现代保险业,监管层对于保险机构另类投资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监管政策呈现持续放松的态势。从表1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于保险机构进行另类投资的范围和资金运用比例持续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的自由度在持续增加,这为保险机构进一步拓展另类投资业务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表1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比例方面监管政策变化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国寿投资战略规划部整理

随着保险投资新政的密集出台,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大幅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程度大幅度提升,保险公司对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股权及不动产计划以及信托等非标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规模明显提高,通过另类投资,险资得以实现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对接,可以建立起中长期投资收益的优势。

主要监管政策梳理

在此,将对监管机构对于保险资金另类投资有重要影响的监管政策进行梳理,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见表2。

表2 保险资金运用主要监管政策概览

资料来源:保监会,国寿投资战略规划部整理

1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该《办法》作为国内首个针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专项管理规章,意味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开始,打开了保险行业与实体经济对接的通道。

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间接方式投资。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

2.严格项目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3.限定投资规模和比例。

4.明确有关资质条件。从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等方面对参与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

5.建立风险监控制度。通过资金托管和独立监督等制度创新,强化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提高风险管理透明度。

2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兼顾保险资金运用的现实情况与未来需要,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属于保险投资的纲领性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

1.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构建了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的风控机制。

2.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

3.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

4.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

3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投资主体。要求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专业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达到监管标准,体现了从严管理和能力优先的原则。为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办法》对涉及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2.界定投资标的。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

3.规定投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支持保险公司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特长和优势,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实现股权投资目标,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4.健全风控机制。对风险控制做了系统性安排,明确了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监管检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4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允许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物权等方式投资不动产。在具体的投资对象上,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在具体的操作中,该《办法》规定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尽可能地控制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的风险。

5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相比,主要调整了如下事项:

1.股权投资方面,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门槛降低,取消上一年度盈利要求,降低对保险公司净资产和偿付能力的要求。

2.放宽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

3.提高投资比例,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由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不动产投资方面,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门槛降低,取消上一年度盈利要求,降低对保险公司净资产和偿付能力的要求。

4.提高投资比例,不单独对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比例进行限制,要求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和3%。

5.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由原来的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提升至15%。上述《通知》对股权投资放松力度更大,总体而言,降低投资门槛、增加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增加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6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要求保险资金审慎选择偿债主体,规定债权投资计划的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同时保监会还专门确定了有效的A类、B类和C类信用增级方式。综合来看,为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对项目本身以及增信方式要求较高。

7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产品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非标准化产品的渠道。上述金融产品包括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该文件对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的范围、基础资产、管理人资质以及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和投资单一金融产品的资金比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8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各种非标准化产品分别归属于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监管要求保险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即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此次监管比例修订是近年来规范和松绑保险资金运用的重大突破。保险资金投资非标准化产品统一纳入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原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和创新试点业务适用的投资比例全部取消,为保险资金投资非标准化产品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和灵活度。

9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范围规定,不但规定投资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而且指出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门槛: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此外,明确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10

《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

该文件意味着保险资管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正式开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其中,股权资产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与保险资管公司可发行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相比,实行比注册制更为严格的审批制度。

11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结合我国当前市场优先股的风险特征,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各项内容。

主要包括:

1.明确优先股的资产分类。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发行方对优先股权益融资工具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分别确认为权益类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

2.创新提出信用评估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做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长期信用等级,并逐步建立企业和行业内部的优先股信用评估机制。

3.坚持市场化原则。不再新增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有关要求,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都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优先股。

4.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通过确定和调整资产认可标准、强化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加强风险监管,防范投资风险。

5.明确影响投资的相关事项。如根据行业要求,明确优先股资产的估值问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估值。

12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修正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规定,使得保险机构可以借助创业投资基金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增量融资资金。该文件坚持分散投资原则。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合理界定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范围,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2.强化分散投资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基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20%,同时规定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10%。

3.明确投资方式,除创业投资基金外,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其他股权基金适度投资创业企业,以及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母基金的方式间接开展投资。

13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有利于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化发展,并且规范业务操作。

主要内容如下:

1.按照资产证券化原理,以基础资产本身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构建了资产支持计划业务运作框架。

2.立足于服务保险资金配置需要,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强调稳健、安全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3.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在业务资质管理、发行机制等方面体现市场化原则,拓宽基础资产范围,建立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4.重视风险管控,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强调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

14

《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立足支持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负债稳定等特点,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

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基金类别和投向。支持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投基金及相关母基金,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和领域。

2.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借鉴市场惯例,基金发起人应当由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资产管理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

3.明确市场化的运作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建立股权激励、收益分成、跟进投资等关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持股基金管理人比例,以及基金发起人及其关联方认缴基金比例不低于30%,落实管理责任。

4.对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

15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该《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是对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修订。

内容包括:

1.体现了市场化改革成果。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保监会会已逐步取消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当事人的业务资质审批、投资计划产品发行备案、保险机构投资事项审批等许可事项,因此对原有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2.拓宽投资空间。原有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仅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保五个行业,行业集中度较高,无法满足市场需要。《办法》对此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拓宽了投资空间。

3.强化风险管控机制。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后续的风险管理压力不断增大,该《办法》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增加监管手段,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项目合作:某国内大型央企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部寻求国内优质办公、物流不动产项目,如有推荐,请与李总联系:disheng1658(微信号).

文章来源:中国人寿投资控股

申明:感谢作者的辛勤原创!感谢国寿投资公司战略规划部的专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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