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参与PPP风险管控意见解读,对PPP市场影响深远

央企参与PPP风险管控意见解读,对PPP市场影响深远
2017年10月23日 13:20 PPP头条

小白解析:国资委就央企参与PPP项目的风险管控征求意见

来源:PPP融资小白(专栏)

一直以来,PPP属于政策较为密集的领域。近期的主要新政策,一是上交所和深交所就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正式发布的关于挂牌条件确认和信息披露指南,另一个则是圈内流传的国资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 PPP 业务财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今天就先来聊聊后者,PPP的资产证券化留待以后有机会再和大家交流。

一、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由该份征求意见稿可知,政策出台的背景是:随着中央企业积极参与PPP项目,有关业务增长迅速。但由于PPP 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报期长、部分项目操作不规范、大量资产负债表外运行等,加大了中央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从国资委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加强中央企业PPP 业务的财务管理,以防范财务风险。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财务承受能力边界。要求各中央企业紧密围绕集团发展主业和战略规划,审慎研判开展 PPP 业务,拟开展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和资产负债状况等,明确自身 PPP 业务财务承受能力上限,对 PPP 业务实行总量管控;

第二、严格财务风险源头管控。要求强化 PPP 项目源头管控,有效防范 PPP 项目财务风险。应当高度关注 PPP 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建立健全 PPP 业务管控体系,明确决策权限,坚持“事前算赢”原则,严格项目筛选,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从源头防范 PPP 投资财务风险,确保有限财务资源发挥最大效用。

第三、优化项目资金安排。要求在 PPP 项目中,应充分发挥项目各合作方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合理确定权益债务融资比例、股权比例,努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并重点做好项目运营合作安排,确保合理回报,实现合作共赢。此外,对中央企业的PPP项目融资强调:在 PPP 项目股权合作中,应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引入股权资金,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原则上应当由项目自身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担保。

第四、规范 PPP业务会计核算。要求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二、政策影响

目前该份文件尚未见正式发布,仅为圈内流传。同时,就算正式发布,也仅是征求意见稿。但应该看到,如果该份文件正式实施,将对中央企业参与PPP甚至对整个PPP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不利于央企参与PPP市场。由于国资委明确要求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预计对中央企业参与PPP项目将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明数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PPP项目成交总金额达到55674.97亿元,其中央企及央企下属公司成交总金额达到29150.2亿元,占全国项目成交总金额的比例为52.36%,是PPP市场最主要的社会资本。如果总量管控,那么央企参与PPP项目的总量必然会下降。由于实操中很多PPP项目是由央企参与策划并推动地方政府发起,因此央企参与总量下降可能也会对整个市场的PPP项目数量和项目推出进度产生影响。

从笔者的角度来看,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其实目前PPP市场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发展的速度太过快了!发展太快带来的问题是:第一、带来透支:对地方财政的迅速透支,对目前政策法规的透支;第二、带来乱像:因为太多项目急着上,很多工作做的不够充分,各种乱像横生。

从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而言,缓一缓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第二、不利于融资。由于央企的市场份额最大,因此金融机构的主要融资对象就是央企。但该份文件进一步提出,应该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引入股权资金,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

PPP市场巨大,央企之间的竞争激烈,因此任何央企都不会轻易放弃这个市场。笔者曾经写过一篇PPP融资吐槽,就是关于央企不增信和银行要求增信的矛盾问题。国资委对于央企融资的要求,将加剧目前PPP项目融资的难度。

第三、有利于地方国企和民企。从市场参与主体的结构角度来说,该份文件对央企参与PPP提出限制,那么必然有利于地方国企和民企提高市场份额。

第四、有利于产业投资机构。目前市场上陆续出现了一些PPP的产业投资金融机构,他们联合央企,由央企提供施工和运营,他们提供资本金,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该模式符合国资委要求的”同股同权”引入股权资金的要求。

当然,产业投资机构目前能够参与的项目估计较为有限,同时国资委的这份文件尚未出台也未正式实施,因此,对央企来说,政策方向比较明显,现阶段能够尽快推动落地的项目必须得抓紧,“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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