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逾期未完成采购的PPP示范项目将调出名单

四川:逾期未完成采购的PPP示范项目将调出名单
2017年11月10日 19:20 PPP头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请对财政部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 PPP)示范项目采购完成

情况核查的通知

有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等20部委《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要求,第一批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采购,第二批示范项目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采购, 第三批示范项目原则上应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采购。对逾期未完成采购的示范项目, 财政部将调出示范项目名单。

根据财政部示范项目管理相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有关市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 抓紧对当地财政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对已按期完成采购、签署PPP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明确“xxx项目已于X年X月X日完成社会资本采购,执行阶段转段资料将尽快报送至财政厅" , 并同步上传正式合同至财政部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指定位置;对未按期完成采购的,须将项目未落地原因及推进计划安排等正式报送至财政厅 。

二、 我省入选财政部示范的项目为财政厅在全省申报项目中择优报送、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遴选产生,有关市县应切实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细则》 (川财金〔2017〕10号)相关要求,财政部对完成采购的新建和存量示范项目, 将分别给子相应以奖代补政策支持。

三、请于2017年11月15日12点前将核查情况以正式文件(电子档)形式通过0T报财政厅(PPP中心)。

四川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2017年11月9日

北京丨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7〕2294号

各区财政局、金融局、重大项目办、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做好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市、区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开展融资工作;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融资,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市、区财政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严格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

  市、区各相关部门在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坚决杜绝出现政府违规担保等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行为。

  1.各区开展棚户区改造时,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2.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出资成立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棚户区改造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3.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时,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三、做好相关问题整改工作

  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要求,认真梳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的各个环节,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尽快落实整改。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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