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失信惩戒,才能发展信用经济

加强失信惩戒,才能发展信用经济
2016年09月26日 12:57 预期财经

作者:李连光,经济学博士。

据新华社9月25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这个文件,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现代社会,本质是信用社会。

无论是企业间的产品合约,还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合约、服务合约、销售合约,还有金融领域(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的所有合约,都是在信用的基础上建立的。

没有了信用,这些经济活动就都被摧毁了。

过去一些年,由于惩戒不足,失信活动越来越多,导致整个经济交易成本越来越高,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发展。

这次文件的出台,就是要加强失信惩戒,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行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努力。

我们首先明确,这次加强惩戒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司法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惩戒措施及其意义。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2.发行债券限制。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解读:这些项目,一类是金融行业,是严重依赖信用运转的项目,是绝对不能再放任失信者参与的。一类是要承担重大责任的,成立组织、使用财政资金,也是不能允许放任失信者再涉足。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解读:失信者,信誉尽毁,政府不能再相信他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就无法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补贴。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8.入伍服役限制。

解读:高管和组织负责人,本来就是道德风险的高发地,岂能让已经失信的去去当?党员、公务员、代表、军人,都是需要宣誓的,一个失信的人的誓言,已经不能被相信了。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解读:海关限制,意思是国内丢人,就别去国外丢人了。药品、食品、建筑,都是可能要人命的行业,失信的人不可靠,以后就别参与了。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

解读:失信的人进了“黑名单”,怎么可以获得荣誉?律师是维护正义的,怎么可以让失信的人获取这类荣誉?授信是给信用额度,失信的人怎么能再给信用额度?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3.使用草原限制。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解读:这些交易,牵涉大量资金,失信的人不能参与,风险太大。草原、自然资源,牵涉环境保护,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失信人员不能参与。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3.高消费旅游限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解读:这些措施,是促使失信人尽快还钱,不做老赖,改邪归正。

八、其它措施

1、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2、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3、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4、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解读:这些是政府法律体系内的一些安排,与加强惩戒有关。

总结:惩戒不是目的,是让人们敬畏信用,敬畏失信。借钱不还,与诈骗何异。信用市场,信用经济,一个破坏者,会影响多少交易?会破坏多少经济活动?与国与民都大大有害。加强惩戒,十分必要。即使是真的经营不良还不了,那也要去担当,去争取偿还。不能耍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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