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新规为资本市场带来福音

再融资新规为资本市场带来福音
2017年02月24日 10:05 开伟观察

(原文刊发于2017年2白23日香港《东方日报》“投资纵横”专栏)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示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规模、时间间隔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即再融资新规。

过去,再融资虽为上市公司创造了便利条件,有效促进了社会资本形成和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但由于一些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失去有效制约,加之大股东减持套现严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融资结构不合理,募集资金使用随意性大、效益不高等问题,已成影响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致病源”。如2016年到今年1月下旬,上市公司通过定增、优先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方式合计融资规模接近2万亿元,是同期IPO融资规模的超10倍,其中一些公司将再融资获得的巨额资金,不是投入实际生产经营,而是寻求中短期回报,转而将巨额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加剧了资本市场乱象。显然,过度融资不仅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合理定价机制,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助推了资金的“脱实向虚”,不利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上公司再融资乱象,证监会出台再融资新规,在定价机制、发行规模、时间间隔等设立了“硬指标”,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监管问答》则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这一系列再融资新规将有效压缩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空间,并对企业再融资冲动有着较强的约束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再融资新规可堵住上市公司和相关定增参与者利益输送和分配的漏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此外,随着一二级市场价差向合理区间回归,有利于降低资金的短期逐利性,引导资金关注企业的内在成长性,而非套利空间;尤其对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更可有效防止“不差钱”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圈钱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避免资金“脱实向虚”,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更为可喜的是,再融资新规可倒逼上市公司告别“圈钱时代”,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投资行为,使广大普通投资者利益能更到最大保护,避免陷入大公司圈钱小股民买单和财富缩水的宿命(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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