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犯罪率缘何升高?

银行高管犯罪率缘何升高?
2017年03月05日 18:43 开伟观察

近年,银行高管犯罪率升高,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涉嫌重大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这是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河南许昌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高志民之后,金融界6月份以来落马的又一名高管。另据媒体披露,自十八大以来,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在内的金融领域落马高管已有数十人,其中银行系统就超过15人 。

银行系统一直是案件高发区,大家都已习以为常;或许更有人认为,比起一些政府权力部门如国家能源局的案发频率和涉案金额,更没有什么大惊小怪了。然而,反过来看,银行行长权力并不比掌管项目审批大权官员的权力逊色,因为一个地方、一个企业仅获得项目立项,如果缺乏资金,一切者是枉然;资金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一个没能获得资金的地区、缺乏资金支持的企业,其发展前景和出路可想而知。而银行行长们在本行业或一个地区却拥有呼风唤雨能量、左右金融资源分配大权,在今天经济下行、获得资金不太容易的大环境下,其身份更引人关注,其手中权力更引人青睐。

从现实看,银行业已成商业贿赂重灾区,银行行长犯罪高发再次敲响警钟。因为其犯罪不仅能造成银行资金受损,还影响了银行社会形象,更加剧了社会腐败泛滥。尽管媒体已披露行长们犯罪由涉嫌受贿和贷款利益输送两大因素诱发,如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杨琨先后收受他人财物约合人民币3079万元。但媒体指出的犯罪原因还只是一种表象,没有触及深层根源;为预防更多行长们重蹈覆辙,有必要进行深层思考:一方面,银行高管选拔机制存在天然缺陷,因为这些高管大都由上级任命或委派,至少是上级行领导看中的;他们当了行长之后,只需对上负责,极力与上级搞好关系就一切OK了。而其在经营中用权如信贷审批大权,基层行无法监督,使其权力滥用或失控。尽管商业银行大都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制,漏洞较多;尤其不少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更是徒有虚名,为行长们利益寻租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内外部有机监督机制缺失,也是重要祸患。目前大型商业银行,大都实行垂直管理,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不完善,造成事实上的“天高皇帝远”现象,使有些问题难被及时发现。更为严重的是少数银行怕暴露问题,既是发现或被反应某些高管存在问题,要么查处不及时,要么打马虎眼,惩处不到位,难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同时,监管部门监管手段还相当落后,在高管任职资格审查时仅考察学历、从业经历、家庭负债等情况,对高管人员品行和职业操守却缺乏相应监管审查指标,且对行长八小时之外的社会活动更无从跟进监管,为银行行长“业余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另外,由于银行行业特殊性以及银行行长的“特殊身份”,地方纪检监察等部门无权直接介入案件,使银行行长们失去了一道有效案防屏障。且一些地方政府怕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及与上级行关系,对金融系统存在的腐败问题,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放任自流态度,在客观上纵容了银行行长们犯罪行为,放大了行长们犯罪胆量,以致养痈遗患。

此外,商业银行“以业绩论英雄”的考核机制本身也是催生违法犯罪的一剂“迷药”,把“一切向钱看”当成了企业发展的灵魂,不出问题才是怪事。如一些商业银行过分注重商业经营利润,考核选拔高管往往也是重业绩轻思想品德,谁能多拉存款多放贷款争多挣利润,谁就是“优胜者”和获得高管职位;而对高管的个人品行和操守却很少考查。如此,使一些有业绩但品行不端的人“混进”了高管队伍,接下来,便是十分危险的“表演”。

银行行长犯罪高发现象再次告诫我们,在今天经济增长缓慢,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历史背景下,更需扎紧防范篱笆,各商业银行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更应保持警惕头脑:加快构建品行、业绩兼优高管遴选机制,选好人、用准人,消除犯罪隐患;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纵横交叉”的全方位社会监督体系,形成系统监管、监管部门监管、地方政府监管、社会监管的立体监管体系,铲除犯罪社会土壤。此外,应加强银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做到“两手抓、两手都硬”,使金融业成为作风过硬、业务发展、管理先进、发展持久的金融企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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