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再祭重拳有利提高监管效能

银监会再祭重拳有利提高监管效能
2017年04月14日 10:05 开伟观察

(原文刊发于2017年4月14日《上海金融报》“评论”专栏)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监管制度、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监管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管工作流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六个强化”的监管要求(4月12日银监会网站)。

应该说,《通知》的最大意义在于为进一步顺利推进银行监管工作上台阶和监管效能提升制订了工作质量标准化体系,消除监管制度短缺形成的监管障碍;明确了银行监管所有达到的目的及提高监管效能的路径;并对被监管对象制定严格的“约法三章”以提高违规违法经营成本,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守住经营底线。而且,《通知》出台有其特殊时代背景:近年随着金融市场发展深化,业务产品创新加快,银行业的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监管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提出了新挑战;银监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系统梳理,针对监管制度和实践中暴露出的缺陷与不足,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显然,《通知》无疑是一部银监会向中央政府表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好金融秩序的“保证书”,也是银监会向社会昭示管好金融业、营造安全金融运行环境的“决心书”。

诚如《通知》所言,过去银监会在监管制度、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监管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管工作流程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比如监管制度存在缺陷、不少制度落实难,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掌握不严,监管处罚过轻、责任追究不力、存在手下留情倾向,监管人员责任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等等,致使银行各种经营乱象比如商业银行同业、投资、理财等业务中的监管套利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绝,风险源头得不到遏制,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稳定,累积了巨大金融风险隐患,并给国家和民众带来了巨额资金损失。

因而,《通知》提出了“六个强化”要求,即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强化责任追究,可谓起到了“蛇打七寸”之功效,抓住了监管工作的“牛鼻子”,有利于掌握银行监管工作的主动权,对银行监管工作效能的提高和发挥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这么说,并非笔者杜撰:其一,只有强化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去旧存新、去伪存真”,才能使监管制度跟上不断变化发展的金融形势及银行业务日益创新发展的监管需要,并形成激励约束效应;若一味因循守旧,默守陈规,不仅对银行业新涌现的各种监管套利行为无能为力,贻误银行监管事业,且更会助长银行业混乱,加剧金融风险膨胀,最终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近年银行业出现的通过中间理财业务将资金暗地流向股市、楼市及空转套利领域即是最好佐证。其二,只有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制定统一的股东管理规则,对股东的准入和行为进行约束,坚决打击各类规避股东资格审查,利用控制权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才能抓住银行经营风险发生的源头,对症施药,从根本上遏制银行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隐患。近年已发生风险隐患的银行机构中绝大多数与股东股权没有控制好、监管好有关。其三,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只有加强非现场与现场监管的协同推进,根据数据变化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及时识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管,对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采取有有效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才不会顾此失彼,有效化解银行业经营风险。其四,只有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调以市场约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做好银行公司治理、风险状况和重大风险事项的信息披露,区分产品性质,明确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才能发挥各种舆论监督的作用,督促银行业加强经营管理,对风险引起足够重视,不断提高风险自我约束能力和水平,最终为消除银行业经营风险营造有利环境。其五,只有强化监管处罚,充分运用监管权力,实行纠罚并重、罚没并举、机构人员“双罚”,加大处罚力度,公示公开处罚结果,才能加大违规违法经营成本,增强监管威慑力,提高被监管银行机构对合规经营重要性认识,形成自律经营意识,使银行机构从根本上消除各种经营乱象。其六,只有强化责任追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进行问责,也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才能形成监管与被监管“互动”效应,既能打消被监管机构“危机攻关”心里、消除各种违规违法的侥幸行为,让其充分意识到监管无漏洞可钻,才能“死心踏地”地配合监管,主动规范约束经营行为。同时,对监管人员进行处罚,可消除各种监管渎职现象和打马虎眼行为,更能有效堵塞监管中的各种暗地利益输送漏洞,增强监管人员守法监管意识,真正成为银行经营秩序稳定的“守护神”。(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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