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制度需更加完善

职业年金制度需更加完善
2017年05月17日 22:10 开伟观察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正式出台,规定了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缴费标准分别为本单位工资总额8%和本人缴费工资4%。

众所周知,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养老保险,其目标是为有效解决养老金替代率过低问题,确保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下降,以利稳定队伍,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并轨。由此,国务院及时推进职业年金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直接关系到近4000万人切身利益。可以说,这个改革办法牵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神经,包涵了各种社会热切期望。但是,目前这个改革办法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首先,个人账户做实与单位账户记账之间形成矛盾,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有可能受损。目前个人缴费占缴费工资4%,会导致个人实际收入下降;而单位缴费仅由财政部门记账,说明了财政部门在职业年金某个时点上,开的是“空头支票”,没有形成实际收入。同时,有些规定缺乏人性化,如工作人员调动或出国,只能个人账户资金随个人转移,单位缴纳部分不能转移;退休工作领取时间规定,意味着职业年金难以覆盖晚年生活全过程;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个人账户继承而不是支付,没有后代钱就成了国家的;定居国外仅支付个人年金账户,表明员工为国家工作本应享受的权益却因定居国外而无法享受,难以体现政府关怀。

其次,财政缴费记账仅支付记账利息,而没有实质投资收益回报,职业年金缩水将不可避免。由于财政部门并没有注入现实资金,职业年金基金仅限于个人4%部分,职业年金总额大大缩小,且增长幅度有限,很难形成较大投资,职业年金会缩水。同时,财政部门虽每年支付记账利率,但以什么为参照标准,能否跟上物价上涨指数和GDP增长速度,都是一个问题。而且缴费时间长达30年或40年,其中存在通货膨胀因素,如果个人年金未来支付增长标准跟不上通货膨胀率,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下降将是大概率事件。

再次,职业年金缴费标准与企业养老保险实际脱节,极有可能诱发新的社会不公。 由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纳税人买单,其标准应切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和财力,不能过高。同时,充分考虑企业延迟退休成本、企业职业年金覆盖率不同,以及企业普遍担心成本上升而对实施职业年金缺乏积极性情况,使财政缴费部分科学合理,否则就会再次拉大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差距,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再次激化养老社会矛盾。

因而,推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除抓紧后续配套制度设计之外,亟需解决四个问题:一是中央政府做实单位缴费账户,建立全国统一缴费标准,防止地区之间缴费标准悬殊,实现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转移。二是建立人性化职业年金制度,向西方成熟国家借鉴,单位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退休或中途死亡及定居国外,政府全部支付给本人。三是搞好职业年金投资,减少投资风险,确保职业年金保值增值,最终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下降。四是通过科学论证,制定单位合理缴费标准,发挥职业年金推进社会养老公平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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