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率新规有助于提高银行经营安全水平

杠杆率新规有助于提高银行经营安全水平
2017年06月17日 10:13 开伟观察

银监会将重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能力越强。此次银监会颁布杠杆率新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与资本充足性监管一道共同作用于资产风险,对于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采用更为高级内部模型法与高级计量法的同时有效约束监管套利、降低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乃至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笔者认为,从此次颁布实施《办法》内容看,对提高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确保我国银行业安全运行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办法》没有带来商业银行资本增加压力,且绝大部分银行能达标,有利及时推行并广泛实施,能有效推进与国际监管要求接轨。按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据银监会透露,修订后《办法》没有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要求。且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总体上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且尽管我国银行监管依据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实施了“风险加权资本比例”取代“杠杆率”,成为最重要资本监管指标,新资本协议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模型计量监管资本。与杠杆率相比,资本充足率的信息含量更加丰富,反映风险更为全面,有助于实现风险为本的监管目标,但这并不否认杠杆率的补充作用。因此,按照201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修订并公布实施《办法》,具有简单直观、便于监管的特性,不仅有助于我国银行相关监管规定与国际监管要求接轨,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银行经营安全性。

其次,《办法》在维持原有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基础上,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更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表外资产业务风险,使银行业整体保持表外经营理发扩张行为。如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在表外项目处理上,由原《办法》规定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过渡到修订后《办法》将表外项目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此外,在衍生产品资产和证券融资交易资产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都作出了新的计量方法和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对防范化解表外资产风险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再次,《办法》对杠杆率披露要求更明确、更严格,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银行经营风险,采取更为有力的监管措施,从而防范商业银行陷入破产危局。修订后《办法》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这样便于银监会采取严格纠正措施,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且对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相应规定,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措施。这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主动按杠杆率要求控制经营风险,更能提高监管当局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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