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包容之方滋润共享经济发展

用包容之方滋润共享经济发展
2017年06月28日 12:05 开伟观察

(原文 刊发于2017年6月26日《国际金融报》“个人专栏”和6月27日《经济日报》“时评”专栏)

在6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总理发言指出:“几年前微信刚出现的时候,相关方面不赞成的声音也很大,但我们还是顶住了这种声音,决定先‘看一看’再规范。如果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了!”(6月21日中国政府网)。

应该说,一个国家总理对共享经济如此关注,既是推动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共享经济获得政府认可、理顺发展政策环境的需要;同时也表明当前在共享经济上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及一些极左的过激监管行为,粗暴式监管、野蛮式监管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共享经济发育成长。对此,亟需中央政府高层及时发声,督促监管部门推出“和风细雨”式、包容性强的监管政策措施,才不会使我国刚刚兴起的各类共享经济新兴业态被扼杀在“摇篮里”。因而,李总理发言其实无异于给我国共享经济送来了“及时雨”。

同时,李总理的发言也指明了我国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在对当前方兴未艾的共享经济监管中应树立的正确态度---就是对一切新兴的各类共享经济业态持包容支持态度,而不是吹毛求疵,揪住其存在的问题无限“上纲上线”,千方百计遏制其良好发展态势;或担心出乱子干脆将其“一棍子打死”。这其实也是向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打了一剂“预防针”。

从当下现实现看,各级政府部门对共享经济实行包容式监管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能否为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也关系到我国共享经济能否获得更快速、更优质发展,更关系到能否提振国内经济及增强国际经济竞争力、影响力,尤其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低迷状态、国内就业压力较大,共享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政府推行的“双创”经济战略能否顺利推进,这对我国摆脱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窘境及消解各种社会矛盾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显然,李总理对共享经济的态度和要求,值得各级政府认真思索、深刻领会及正确贯彻落实。

而包容监管的形式重在三方面:其一,对各类共享经济新兴业态在观念上要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共享经济新兴业态会像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也正如任何新事物发展有其两面性一样,共享经济新兴业态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或问题,在监管上也会打这样或那样的政策“擦边球”,甚至还有现行监管政策制度所没有包罗的。这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用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共享经济,消除片面、孤立静止看待共享经济的错误倾向,尤其应摒弃用老眼光看待共享经济、“横挑鼻子竖挑眼”的固有思维理念,大胆鼓励民众发展新业态,真心为其鼓与呼,为共享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其二,对各类共享经济监管在制度设计上要包容。一方面,我国现有监管制度存在很多不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款,应按李总理要求,进行及时清理和调整,按照共享经济发展的特点及其规律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大胆推出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及相关制度,并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审慎出台新的准入和监管政策。另一方面,对待各类新业态、新模式除了“包容审慎”态度、降低相应行政许可要求、提供低门槛监管要求之外,应对一些新兴经营业态缺乏监管制度的,允许其先行先试,不要怕出问题,鼓励创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实现共享经济强大。通过上述作法,为共享经济发展营造包容、宽松的监管制度环境。其三,对各类共享经济在监管作为上要包容。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力戒片面理解李总理的要求,克服消极监管倾向,对共享经济不能心存芥蒂意识或抱怨心里,也不能因其存在问题就产生无所作为或不想监管、放弃监管的消极监管行思想。应正确处理好包容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不能认为包容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就可以无原则地放手不管,而应是感受到有效监管的责任比过去更重,相反应多动脑筋,充分发挥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应更加积极探索审慎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管理格局,以科学合理的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尤其,监管部门应切实肩负起各自的责任,主动作为、创新监管方式,及时防范风险,为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激发共享经济活力,为中国经济发展积蓄巨大能量。(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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