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应监管业务方向转变

金融监管应监管业务方向转变
2017年07月07日 16:05 开伟观察

(原文刊 发于2017年7月7日《中国商报》“时评”专栏)

在近日召开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会上,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朱宁在谈到金融监管与创新时强调:一要防止在监管套利环境下,不少公司打着金融创新、普惠金融的旗号,从事着很多本来应该受监管的传统金融业务。二要注意监管一定应是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或者对业务的监管,而不是对主体的监管(6月29日腾讯财经)。

应该说,朱院长提出的“金融监管从管主体向管业务转向”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也可以理解为金融监管方式亟待改变的标志性理论设想;且这一观点也确实值得金融监管当局的深思。

从当前现实看,我国金融监管活动、监管制度设计确实一直都在重点围绕被监管机构的行为进行,金融监管模式也一直难以挣脱监管主体的束缚:其一,现有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根据被监管机构要求而设置的,且相互之间都进行了严格的权力界定,使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始终围绕“自扫门前雪”的“利己主义”方式进行。其二,由于金融监管体制围绕被监管机构主体而不是金融业务进行,致使金融跨界业务成了监管盲区或形成了大量监管漏洞,大量银行、保险、证券相互间形成的嵌套业务得以创新为掩盖而出现,滋长了大量金融违规套利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尤其严重的,让大量金融资源流向了资产泡沫领域,拉升了金融高杠杆,推动了我国总体债务水平的快速上升,既让我国实体经济融资困局始终无解,也酿造了巨大金融风险隐患。其三,围绕被监管主体运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无法摆脱各种监管领域形成的权力“魔咒”,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权力争夺及重复交叉监管,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监管内耗,浪费了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使整体金融监管效能处于低水平状态,金融监管不作为、金融监管权利寻租等乱象,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金融业的混乱无序行为。

可见,当前只针对监管主体而忽视金融业务监管的金融监管方式犹如“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一样可笑;同时,这种金融监管方式只能管住被机构的手脚,而管不住被监管机构的思想,是典型的注重监管形式而忽视监管实质的做法,这是当前金融监管机构难以监管作为并导致金融业畸形发展、越监管越混乱的根本原因。显然,朱院长提出金融监管方式应从监管主体向监管业务转变,确属扭转当前金融监管被动局面、提高金融监管整体效能的有效药方。

接下来,如何从监管主体向监管业务转变是个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从当前看,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大胆尝试:其一,从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开刀,将监管体制根据金融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或划分,实现机构功能监管向业务合规监管转变。就是说对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从宏观层面进行整合,根据现有金融业务及其创新来设置监管职能机构,淡化被监管主体职能,强化业务监管职能,做到一个监管职能机构有权可对所有涉及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消除金融业务重复监管和交叉监管,极大地延伸监管触角,消除监管漏洞或监管内耗,提高整体金融监管效能,更让金融监管套利行为无处遁形。

其二,从当前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务创新开刀,将所有金融创新业务进行监管归类,确定每一类金融业务监管职能归宿,让监管职能机构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金融监管“一杆子打到底”,消除各种监管中间环节和交叉环境,尤其能有效堵塞金融监管真空;这样既可打破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争斗”格局,又让各种借口金融业务创新而进行各种监管套利的行为没有任何侥幸机会。如此,则一切金融业务创新也就成了货真价实的创新,一切金融业务创新也就自然而然地循规蹈矩了。

其三,从现有金融监管理念开刀,督促金融监管机构人员形成协同监管思维,使各自在遵守监管规则的基础上,主动配合其他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为监管主体向监管业务转向扫清思想障碍。这要求各监管职能机构在有效整合监管资源之后,消除权力丧失或旁落思想倾向,把一切思想或行为集中到对金融业务监管上来,大胆制订相应金融业务创新监管规则,不管谁进行金融业务创新,都比照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规则“一视同仁”,统一划线,“对事不对人”,不因监管主体而分彼此轻重,极大地抑制不公平、不公正金融监管行为发生,让所有被监管机构心悦诚服,从根本上塑造良好金融监管生态。(作者系中国 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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