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商业银行法有利推进金融业改革与发展

修订商业银行法有利推进金融业改革与发展
2017年08月02日 09:51 开伟观察

据媒体披露,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实施20年,首次迎来大面积修订。银监会牵头抽调商业银行组成修订小组进行正式修订,预计将用1年时间完成,争取2015年底出建议稿。

应该说,修订《商业银行法》已多次被监管当局和社会相关部门提及,今天进入实质修订程序,既是回应社会各界急切关注之举,更是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与20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各种新兴金融业态如互联网金融、银行各类中间业务等蓬勃兴起,商业银行已从过去单一存贷款业务经营发展到今天从事多门类、跨业务经营的混合方向发展,尤其外资银行设立门槛降低,大量外资银行涌入,其先进业务经营模式必将对中国银行业形成较大冲击。

而且,银行风险监管已有实质性飞跃,巴塞尔协议III事实上已被广泛运用于对各银行业风险监管。若原有《商业银行法》再一成不变的话,不仅会制约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创新,抑制商业银行发展活力,更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桎梏,并有被外资银行击败的危险。因此,在当前银行业竞争日益全球化、多样化、快速化以及银行业务拓展更加市场化现实背景下,修订《商业银行法》正当其时,应为监管当局审时度势之举点赞。

从当前看,《商业银行法》修订至少能发挥三方面积极作用。一是有利提高商业银行资金运作能力。目前业界呼声最高的就是取消75%存贷比,若存贷比能从硬性的法定监管指标降为亲和的监测指标,则可大大增加商业银行资金使用总量,对冲央行过高存款准备金和合意贷款规模带来的资金压力;在当前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社会金融活动旺盛、金融脱媒加剧的经营竞争格局下,更能增强商业银行资金势力,并提高信贷投放能力,从而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价格更低的信贷资金,对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将起到有效作用。

而取消存贷比,在当前已具备条件和可资借鉴的经验,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及中国香港地区都把存贷比作为对银行风险监测指标,且我国央行及监管当局对存贷比分子分母考核逐渐放松和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已弱化了存贷比在风险管控中的作用。尤其,随着资产负债多元化,存贷比监管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高的弊端日益显露,监管部门引进的巴塞尔协议III提出的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监管指标,不仅跟存贷比有一定互补性,而且是更全面、风险敏感性更高的监管指标,完全可替代存贷比作用。

二是可有效堵塞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由于严苛存贷考核与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形成较大矛盾,商业银行费尽心机逃避存贷比监管,将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变相扩大中间业务等非标准化资产,既导致了银行理财和同业业务不规范发展,加大了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增加了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又导致了业务经营反映不真实和资产风险掩盖。而取消存贷考核,明确规定可开展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能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弄虚作假行为。

三 是能加快推动银行业改革发展。随着存款利率即将市场化,国家已出台并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虽为金融改革罩上了防护网,但仅靠存款保险制度还难以防范经营道德风险,必须允许银行业破产、实施正常准入退出机制,才能实现银行业经营生态优化,因而增加《银行破产条例》法律条文已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及其他综合经营领域也要给商业银行留足政策空间,利于推动业务多元化和经营战略转型。

但是,修订《商业银行法》是项社会系统工作,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整体配合功能,不能草率了事。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坚持四条修订原则:一是与原有相关法律衔接原则,把握好监管尺度,消除过度行业保护倾向,避免有关法律条文相互冲突。二是保护银行业务创新原则,做到业务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守住风险底线原则,充分预估各种风险,把所有经营风险纳入法治框架之内。四是金融业之间融合生长原则,不能因修法忽视其他社会金融业态存在,提倡适度竞争,消除过度保护银行利益行为。若此,《商业银行法》修订才算真正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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