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ICO具有重大现实金融意义

取缔ICO具有重大现实金融意义
2017年09月05日 11:46 开伟观察

9月4日,央行、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正式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公告》”,指出根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国家网络安全法及电信条例,已明确将ICO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应予全面清理整顿,坚决治理市场乱象。

《公告》正式发布,等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及政府监管职能机构对ICO吹响了全面清剿的战斗进军号令,实质就是发出了取缔ICO信号;应该说这个号令发布得相当及时,它充分反映了我国政府监管职能部门监管效率、监管效能、监管灵敏性、监管针对性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也表明监管当局对制止金融乱象、保护广大民众利益的责任感、使命感得到了空前提高。

所谓ICO,也称首次公开募币,其以比特币为募集对象,项目负责人通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加密代币,为所谓的项目进行融资。随着美容、社交、白酒、竞技等“奇葩”项目进入,导致了ICO项目的蛮荒生长;也让币久网、币众筹、立方投、ICOAGE、ICO365等平台生意火爆,甚至比资本市场的IPO更胜一筹。而且,大量与ICO无关的项目都一窝蜂涌向市场,鱼龙混杂,将社会民众吹得眼花缭乱,更将无数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投资者引入快速发财的恶梦之中。

就目前而言,《公告》颁布的首要意义在于将有效结束ICO监管法制缺乏时代,开启围猎非法金融活动新局面的到来。众所周知,ICO之所以能够猖獗泛滥,主要由于尚缺乏监管制度和监管主管部门,被居心叵测的不法之徒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了非法金融操纵,与当年涌现的非法集资及P2P网贷平台一样,游离于监管边缘,处于灰色金融地带;且已暴露了大量金融风险隐患,受到了社会的广泛非议:

一是以区块链创新幌子欺骗广大投资者,达到非法融资圈钱之邪恶目的。从目前看,“区块链+虚拟币+ICO”只是一个融合了众多金融手法的华丽骗局;它的手段是靠不断吸引新进场的人推升价格,让后来者进行接盘的一个“博傻游戏”,也就是投资者明明都知道很多项目没有价值,或者说90%以上ICO都是骗人的圈钱游戏,但都抱着一种代币只要能够到交易所交易,ICO的投资者就能通过炒作赚钱的侥幸心里。

二是由于缺乏正规审批渠道,没有严格把关,致使目前市场上90%的ICO项目不靠谱,都只是一种圈钱的“神话故事”。目前,ICO质量鱼龙混杂,生拉硬扯,把一个原本没有融资能力的项目加一个区块链的外衣来圈钱或蒙钱,其动机明显不纯。而且,由于信息披露缺乏,加之资金筹集与使用缺乏托管机构有效监管,以及对投资者没有进行适当性提示,容易诱发资金断链和卷款跑路等金融道德风险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价格被人为操纵如同“过山车”,既造就了一夜暴涨数倍至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造富神话,正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场,同时也面临着破发、暴跌、损失惨重等风险,扭曲了ICO本来面目和发展初衷,让不少投资者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四是破坏了正常社会金融生态,吞噬了社会民众财富,对正规金融秩序形成了较大冲击。如ICO的造富神话,扰乱民众正常金融投资心态,让不少民众滋生快速致富的赌徒心里,将民众引向追求高利回报而不顾风险的金融投资歧途。

同时,ICO要求普通投资者不能直接用人民币参与兑换代币,而要用以太坊和比特币,实际上也冲击了官方法定货币的权威。尤其,ICO通过区块链来组织金融活动,绕开正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监管,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区块链从事金融活动,加剧了全社会金融混乱无序状态。

因而,《公告》颁布就是对社会各界强烈反映ICO问题的及时、有力的回应,显示了政府监管当局意欲整治社会非法集资金融行为的坚强决心和快速实施法治管理的能力。

此外,《公告》颁布的第二大意义在于切中时弊,将起到刮骨疗伤的作用,无异于一场惩治社会乱办金融行为的“及时雨”:一则起到了将ICO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根治性作用。尽管目前ICO处于疯狂式火爆状态,在社会上掀起了阵阵巨浪,但参与的人数尚未涉及到社会广大普通民众,其范围较小,处在可控阶段,对金融稳定、对社会安全造成的危害不大。据资料,从2012年到2016年4年里,ICO融资复合增长率达到547%。今年上半年,国内的ICO规模也已已逾26亿人民币,ICO平台逾50家,国内参与ICO的人数达到200万人,就全国而言,这是一个小数据。而如果不及时进行清剿,再像P2P平台及非法集资那样无限期拖延监管政策出台,其结局就会遍及中国大地,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并遭受其侵害。

二则起到将ICO风险向各金融机构、社会各界及各层面民众进行及时提醒的警示性作用。如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发现ICO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这对于形成清剿ICO高压社会态势、铲除其滋生的社会土壤起到较大的作用。

三则起到了终结ICO野蛮无序生长的社会企图,迫使ICO走投无路,只得乖乖“缴械投降”。《公告》明确将ICO定位于非法集资,指明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无条件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禁绝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规定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并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将其产品在应用商店做下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这些硬性政策规定,等于是打蛇打到了“七寸”,断绝了ICO的一切生路,ICO全面退出历史舞台也将指日可待。

显然,七部门《公告》出台大快人心,对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广大民众利益构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尤其对进一步维护好我国金融秩序、构建我国良好金融生态、确保我国法定货币的地位等都将起发挥重要作用。但要确保《公告》内容全面落实到位,应在三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各监管职能机构应加强密切联系与沟通,建立监管信息合作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牢固联合监管态势,提高打击ICO的灵敏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彻底告别各吹各调、协同监管性差的旧有监管格局。

二是建立社会立体监管体系,调动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对ICO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社会监管态势,使其无处遁形。除了《公告》中规定充分发挥金融业组织行业自律作用之外,各级政府可在职能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抽调专门精干力量,并聘请社会相关企业、有关人员参与监管,形成政府监管力量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力量为辅的大社会监管格局;同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设立举报奖励基金,调动全社会监管ICO的积极性。

三是各级政府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及其他途径,加强对ICO现象及其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ICO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并加强投资者教育,让其远离ICO市场乱象,彻底封堵ICO生存的社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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