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银行混业经营稳健 还需出台哪些措施?

确保银行混业经营稳健 还需出台哪些措施?
2017年10月27日 08:35 开伟观察

近年来,我国银行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前期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牌照都已向银行放开,券商牌照放开只是时间问题。

从当前看,银行混改之后实现混业经营,是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历史必然,对银行业未来发展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首先,随着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银行存贷款传统经营模式已被打破,靠存贷款利差赚钱的日子将成历史,这需银行加快经营转型步伐,改变过去单一经营模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混业经营是一条不错的出路,也是经营水到渠成之事。

其次,不少银行机构已拥有信托、基金、保险、金融租赁等牌照,打好了混业经营各项基础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的混业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经验,也储备了一定管理人才,发放券商牌照,对银行业来说并不会带来技术及管理上的障碍,银行有能力做好混业经营。

再次,国有银行若收购券商发展证券业务将能充分发挥国有银行客户规模和资金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金融服务,提升综合竞争力。这既符合国有银行混改目标,也有利于推动国有大型银行向全能型银行方向发展。

显然,混改将成银行业再次崛兴的发动机,而混业经营则更会成为银行业迅速壮大的“兴奋剂”和“助推器”。但我们如果被混改和混业经营好处蒙住双眼而盲目乐观,对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问题缺乏清醒认识,尤其对应需建立的各类配套机制缺乏紧迫感,那不仅不利于银行业混业经营,更会将整个银行业引向危险深渊。因为,混业经营是把“双刃剑”,既能给银行带来经营规模扩张和经营利润增长的有利优势,同样也会因相互间经营风险感染而导致银行更大经营失误和更高金融风险。

因此,在银行业全面混业经营之前,应未雨绸缪,做好相应配套机制跟进,完善各种经营风险“隔离”机制,筑牢风险“防火墙”,才能确保混业经营健康发展,成为推动银行混改目标实现的强大动力。

就目前而言,应加快三方面顶层机制构建和安排,才能为混业经营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加快监管机制构建,为混业经营掌好舵。金融混业经营需健全的内、外部监管机制。

一方面,金融业内部要建立业务风险隔离机制和责任机制,防止各类业务之间相互风险“交叉感染”,提高风险自我控制能力,使混业经营整体发展不断趋向健康和稳定。

另一方面,金融业外部应建立好业务交叉监管制度,明确责任,消除监管盲区。目前尤其对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职能进行整合或机构合并,明确职责定位,消除当前“马路警察各管一段”导致的监管真空现象或相互扯皮及推诿现象,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增加金融监管效能。

二是加快人才机制构建,为混业经营输好血。

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应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并做到人才战略优先。从目前看,银行和监管机构虽储备了一定的混业经营和监管人才,但随着混业经营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和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混业经营和监管人才短缺现象依然存在。为此,银行及监管机构应高度重视混业人才培育并建立科学人才激励机制:

一要建立奖励机制,通过业绩激励和职务晋升等机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商业银行经营领域和金融监管队伍,确保银行经营和监管部门始终拥有一支高素质混业经营及监管人才作支撑。

二要加快对现有人才队伍培训和再教育,为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提供发展源泉。各银行及监管部门立足现有人才基础,对其中可塑性大、综合素质高、年轻的员工,通过现场业务培训、送有关大专院校脱产升造等方式,挖掘人才潜能,提高现有人才队伍使用效率。

三是加快法律机制构建,为混业经营护好航。

混业经营实现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牌照放开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修改,以及监管体系变革,加快混业经营立法势在必行。从现实看,1995年颁布的“金融五法一决定”以及1998年的《证券法》,虽确立了金融业合法经营身份,但没有涉及金融混业经营相关内容,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2003年制定和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经营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业务都没有涉及。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应完善相应配套法律机制:

一要对现有金融法律进行及时修改、完善,整合为具有综合法律威力的金融混业经营法,使混业经营与监管有法可依,并彰显金融法制威严。

二要出台覆盖金融混业经营各风险环节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法,构建金融业交叉业务风险“防火墙”。主要根据现有金融业分业监管现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制订各监管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的监管法制框架,消除各监管部门监管政策打架现象,使混业经营监管最终走上法治化轨道。

本文作者莫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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