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司法新规可确保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高利贷司法新规可确保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2017年12月10日 12:31 开伟观察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最高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33条,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规置。

该《规定》比起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具有历史性跨越,对民间借贷新形式、新问题、新特点都有了系统描述,尤其对P2P网络借贷这种新型民间借贷形式更做了详尽说明。这些对民间借贷司法性的系统描述或说明,对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健康运行将起到重要作用。

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最核心的内容、最大的亮点有两方面:一方面,对什么是高利贷在借款利率上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不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民间借贷司法杠杆,其利息收入受到法律保护;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不予法律保护。这比1991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款“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更具明确法律操作规范,消除了在高利贷定性上的模凌两可行为,避免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存在的钻法律漏洞现象,更有利于依法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因为1991年最高法院《苦干意见》没有对高利贷进行利率数量定性,加上银行贷款利率变动频繁,给高利贷定性带来很大困难,也难保证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无法解决借贷当事人纠纷,留下了高利贷司法监管“真空”。

显然,这次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定》,无疑更利于司法操作,对高利贷将起到严厉威慑作用。而且,《规定》实质上也给民众传递了明确司法信号,让民众对什么是非法高利贷、什么是合法民间借贷,心中自然形成明确评判标准,使民众在参与民间借贷中把握“法律”底线,不越界,不盲目追求高额借贷利率,让自己借贷行为始终运行在合法轨道上,有利于抑制民间高利贷泛滥,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循环,最终降低整个社会融资成本,推动中国金融业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惠实体经济。

另一方面,对通过P2P互联网金融进行民间借贷的新形式,及时进行了司法跟进。如第22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过去因为《若干意见》颁布时,互联网金融尚未出现,对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民间借贷缺乏司法规定和解释,导致目前通过P2P网络平台进行民间借贷的大量借贷纠纷找不到适合司法调解依据,使司法部门陷入无所适从境地,无法保证当时人合法权益,并让民众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心里阴影,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显然,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定》是对1991年颁布的《若干意见》的有效补充,弥补了民间借贷法律空档,使司法机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能跟上金融时代发展的需要,也能对参与网络借贷双方当事人和中介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起到有效司法调节作用,可有效遏制网络借贷欺诈行为,防止P2P借贷平台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和资金断链关门跑路现象发生,有利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同时,这也给参与民间借贷的广大民众提供了充足信心: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民间借贷形式,将来民众借助这种形式参与相互借贷的面会更广,人数会更多,涉及的领域更深,有了最高法院的《规定》,为民众参与互联网自由借贷撑起了法律“保护伞”,参与的民众不用担心,不用惧怕,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完善相应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就不会在互联网借贷中上当受骗。

但这次最高院《新规》依然存在司法模糊地带,还很不彻底。如不超过年利率24%年利率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在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的利息收入到底合法不合法?尚末进行明确规定,又会成为高利贷与合法民间借贷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成了司法机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漏洞,难以更有效发挥打击民间高利贷活动作用。期待最高法院将与时俱进,随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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