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基金概念下的双重陷阱

FOF基金概念下的双重陷阱
2017年09月26日 17:49 财经新干线

作者:宁国强

对于专业操盘手而言,买基金就挺坑的,那么拜托别人帮自己买基金,特别购买国内那些基金,是不是更坑爹的事情?

以上的概念,来自于一位老南方证券的超级操盘手。而对我而言,投资就是投资,并不因为它有什么新名称就会受骗上当。严谨的态度,是成功投资的基础。

对于中国广大投资者而言,新概念总是伴随着不那么愉快的学习过程,而学习往往需要交学费。

比如说。投资者要不要把购买基金的需求转化为对于基金买手的采购?或者说,这个市场是否有能力为投资者提供高人一筹的基金买手服务?不管怎样,这样一批来自公募的买手正在精装上市。

9月26日,国内首批公募FOF产品在京东行家同步最全首发,其中包括南方全天候策略FOF、华夏聚惠稳健目标风险FOF、嘉实领航资产配置FOF、建信福泽安泰FOF、海富通聚优精选FOF等五家基金公司FOF产品。

从发售时间看,目前这5只公募FOF大多把募集期放在1个月内,计划募集时间较短的南方全天候策略FOF发售截至10月27日,计划募集时间较长的海富通聚优精选FOF则可能持续到11月10日,其他3只计划于10月31日结束募集。银行发行渠道集中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网络发行渠道包括蚂蚁聚宝、天天基金网和陆金所等。

FOF作为一款新概念基金产品,亮点在哪里,风险点又在哪里,到底适合哪些人群选购,又满足了哪些投资需求呢?

仅从概念而言,FOF(Fund of Fund)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即通过购买基金获得收益的理财产品。它并不直接购买股票或者债券。因此可以理解为,有人替你买基金,而你支付佣金给这位管理者。FOF投资的是基金,基金本身也要收取手续费和管理费,所以投资FOF产品就有一个双重收费的问题,这个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再考虑到基金投资的是股票,那实际上FOF就有一个三重收费的问题了。

FOF有一个特点,叫做补偿机制。基金管理者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对收益或本金承诺保障。

目前市场上的FOF产品中,有些产品的管理者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参与,并且承诺当委托投资者的本金出现亏损或未达保障收益时,管理者以自有份额资产或者收益进行补偿。在运作水平相当的情况下,管理者参与的自有资金越多,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就更有保障。

对于有收益补偿措施的FOF产品来说,补偿方式并不相同,有的承诺以管理者自有份额资产进行补偿,如招商基金宝;有的承诺以自有份额收益进行补偿,如光大阳光2号。还有的则承诺以管理费进行补偿,如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4号。一般来说,以自有份额资产进行补偿的,券商承担的责任最大,

从投资风格来说,承诺了保障收益的产品相对激进些,一般来说,此类产品的实际收益率相对较高,如华泰紫金1号、国信金理财稳得收益。而只承诺保本的产品投资风格相对保守,因为只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券商就可坐收管理费。

和基金类似,FOF产品要收取一定的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托管费。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已在净值中扣除。此外,投资者需要支付参与费和退出费。有的理财产品不收取参与费,而退出费的高低一般与持有时间成反比,持有时间越短,退出费用越高。

与基金不同的是,大部分FOF产品还设置了业绩提成条款,当投资业绩超过一定标准时,券商将提取部分超额收益作为报酬。业绩提成比例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者获得的收益。

尽管推出FOF的商家都声称自己的产品是有“费用省,收益高,分散风险”的特点,但是事实上,这些宣传并不属实。首先,任何基金管理者不能完全对于风险做精准的预判。高低与否,省费与否,本来就是相对而言,而所谓风险分散更站不住脚,因为你同样购买的也是基金,并不会因为是FOF基金,就必然可以降低风险。事实上更多的投资标的,反而更容易让风险集中。总之,对于购买者而言,FOF产品并不必然优秀。

从基金招募说明书看,首批FOF将权益类基金配置比例多数降低至30%以下。如华夏聚惠稳健FOF立足稳健,采取目标风险策略,规定在正常市场状况下,基金目标将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将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现金等)。南方全天候策略FOF也规定,该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其中股票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至30%。

从这些信息看,如果八成资产配置的标的是固收类产品,那么投资者为何要“脱裤放屁”,把投资投到FOF上呢?其实能否取得更加卓越的收益,要看基金管理者的实力,到底能否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关于基金,它的财产性权利不同于债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财产性权利。你本质上所能拥有的是“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这就意味着在基金的管理过程之中,就算亏成负值你也无法依照投资额求偿。

而作为股票、债权型基金的购买者,FOF管理者法律上才是这些投资标的的权利人。而FOF基金的购买者,无权就FOF基金所购买的标的求偿。那么,购买者投入了资金,所换取的权利又是怎样的财产性权利呢?很可能FOF客户拥有的不是财产性权利,而是投资回报的承诺而已。

以既往的经验看,FOF基金可能发生提前清盘的情况。2008年提前终止的FOF是“深国投·开放式基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结构式保障类阳光私募产品,由第一创业证券担任该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该计划于今年6月20日发布公告称,第一创业证券当日向深国投递交了关于提前终止“深国投·开放式基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的申请函”,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拟于2008年8月1日结束投资顾问合同并提前终止该信托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该计划原定存续期是2006年8月21日到2008年8月20日。

当时的情况就是股市单边下跌,进而债市收益率同步走低,FOF基金无法实现承诺业绩,为了止损,进而选择及时清盘。从投资者角度看,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收益,但是却以终止投资为代价。一句话,干得了才干,干不了就跑。

所以,即使是FOF基金,与其他基金股票投资本质上并无不同。在市场不好的环境下,该品种确实还有主动撤退的功能。这一点就好像你投资了一只股票,但是在有可能亏了很多时,它还能主动为你止损。

当然,以上只是投资者应该知悉的基本情况。反观美国市场,我们还应该对中国FOF的发展报以谨慎态度。因为FOF基金的基础就是其投资市场的整体繁荣。换言之,就是股市好,债市好。这样才有希望FOF好。换言之,股市不好,债市不好,FOF也一定是清盘的命。

目前有人喜欢用耶鲁基金作为说辞,但是耶鲁基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FOF,而是资产管理者,它广泛的把资产配置在包括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在内的各种投资标的上。此外,全球化配置、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运作也是它成功的关键。我们并不能简单因为别人有头好驴,就以为自己的FOF同样是头好驴。

一个好的基金管理者,当然可以对于多种投资标的进行配置。但是他的能力在于确保这些投资都是正确的。但是国内这样的人才几乎没有,如果有,他应该属于外管局。

我认为,目前国内的FOF本质上并未面对一个多么出色的市场和人才储备,等这两个做好了,闭上眼也能赚钱,何必非得是FOF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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