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配套措施有待完善配套

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配套措施有待完善配套
2016年07月14日 10:08 皮海洲

主持人:昨天我们的《海洲实话》栏目讨论了“欣泰电气退市该如何赔偿投资者”的话题。本节目播出后,在投资者中引起积极反响,有投资者留言,感谢皮老师为中小投资者代言。今天《海洲实话》栏目继续关注欣泰电气强制退市话题。

昨天是欣泰电气启动退市程序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在昨天的节目里,皮老师还在积极呼吁告诫投资者,不要买进欣泰电气股票,表示博傻买进欣泰电气的投资者是真傻。但从昨天欣泰电气的交易情况来看,欣泰电气的成交量还是有些大,全天成交量305.98万股,成交金额4008万元,完全不象是一家将要退市,并且还是不可能重新上市的公司的交易记录。这些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相当于是在把钱往水里掷,完全就是打水漂行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难道投资者真是钱多了没地方花,偏偏要拿钱来往水里砸?皮老师,能解释一下这种情况吗?

皮海洲:欣泰电气昨天的成交情况确实有些出人意料之外。虽然我也想到欣泰电气不会全天没人成交,也会偶尔也有人成交几笔交易单,但绝对没有想到欣泰电气的成交如此活跃,其成交量甚至比很多正常交易的股票成交量还要大。甚至比欣泰电气上一个交易日(5.20)的成交量242.94万股还要多。这大大出乎我自己还有绝大多数投资者的意料之外。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作为常规的分析,我们只能认为是中国股市里“傻人”太多。目前对欣泰电气的投资完全是一种死亡投资,除了可以看到亏钱的希望之外,投资者是看不到其他任何希望的。股票将会退市而且不会重新上市,甚至还会破产清算,而且从赔偿的角度来说,基本上是得不到赔偿的,就是这样一只股票,居然还有这么多人买进,甚至昨天欣泰电气的股价还高达13.10元。我们除了认为股市里“傻人”多之外,实在做不出其他更恰当的解释。很多投资者或许根本就弄不清楚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到底意味着什么,就糊里糊涂地把欣泰电气买进来了。

当然,昨天有一则流传的消息,可以解释成交活跃的原因。说是有券商客户昨天收到短信,称昨天有新股申购,申购新股代码为300372,而300372就是即将退市的股票欣泰电气,有投资者因此而中招。如果这只是一个段子,我们不妨会心地一笑了之。但如果是确有其事,那么,我们就要强烈谴责这种坑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这里,我希望那些真的收到这类短信的投资者,能够向监管部门举报此事,决不能让这种坑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者逍遥法外。

主持人:不论是不了解欣泰电气强制退市买进的也好,或者是在短信的误导下错误地把欣泰电气当成是申购新股也罢,我认为,这些投资者都不是成熟的投资者,所以他们很容易上当受骗。对于这些投资者,真让人哀其不幸 怒其不争。皮老师,对于这样一些不成熟的投资者,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们早日成熟起来呢?

皮海洲:让不成熟的投资者走向成熟,在我看来也没有什么特效药。其途径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投资者教育,但这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愿意接受教育。比如,多看看相关的书籍,增加对市场投资风险的了解,或者听各种投资讲座,参加各种有关投资的培训班,这是可以让投资者早日走向成熟的。

另一条途径就是多失败、多碰壁。失败是成功之母,这是让投资者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最直接的途径。失败的次数多了,碰壁的次数多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自然就会增强。当然,有一部分投资者会因此而被淘汰,这其实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适者生存这是大自然的法则,也是股市的法则。毕竟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走投资股市这条路。而留下来的这部分投资者,他们在不断的失败中会不停地总结教训,积累经验。最终让自己成熟起来。实际上,一个投资者要真正成熟起来,不经过几次大的起伏,不经过几轮大的牛熊转换,是不可能真正成熟起来的。所以,对于一个有可能走向成熟的投资者,多失败几回,多上当受骗几次倒也不完全是坏事。

主持人:但对于目前这些并不成熟的投资者来说,他们要做到不上当受骗都是很困难的事情,而要维护自身的权益,恐怕更加不容易。皮老师,对于这样一些不成熟的投资者,如何做到有效地保护他们的权益呢?

皮海洲:对于目前的A股市场来说,不论是成熟的投资者,还是不成熟的投资者,要想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只不过,作为成熟的投资者来说,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回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象昨天买进欣泰电气股票这种事情,肯定不会在成熟的投资者这个群体中发生。所以,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关键还是要依靠合理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这一点,对于当前欣泰电气强制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显得尤其重要。

主持人:欣泰电气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在昨天的节目里,老师您也提到过。您也提到了回购股份承诺、先行赔付制度等存在的问题。这些制度最终也保护不了投资者的利益,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制度“不合理”呢?

皮海洲:回购股份承诺、先行赔付制度最终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制度本身所存在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这方面的问题我在昨天的节目里已经说过了,就不再重复了。今天要说的是另外一种“不合理”。就是保护投资者这些配套措施本身并不配套的问题。也正因为这些配套措施本身并不配套,从而导致这些配套措施之间相互打架。最终导致各项措施中的投资者保护功能在相互打架中抵消了。

主持人:那为什么会出现投资者保护功能在相互打架中抵消这种情况呢?皮老师可以具体地讲一讲吗?

皮海洲:制度打架确实是需要管理层正视的问题。比如说,回购股份承诺,如果能兑现的话,应该是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退市过程中最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举措。因此,我们有必要一心一意地促成回购股份承诺的兑现。而不应该再搞什么先行赔付,以及30天的整理期交易。如果按照上市时的承诺,回购了股份,投资者的利益自然也就受到了补偿。这样一来先行赔付就是马后炮,根本用不上了。而且在股份回购了之后,欣泰电气也就不符合上市条件了,还要“整理期”做什么呢?并且根据回购股份的承诺,欣泰电气回购股份的价格是二级市场价,而“整理期”的股价基本上都是下跌的,难道说开设“整理期”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欣泰电气的回购价格?

又如,在回购股份的承诺中,回购股份的主体虽然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但作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也都是作出了承诺,是要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的。因此,在回购股份承诺的兑现中,可以说是这些当事人都是人人都有责任的。怎么又让保荐机构另立山头去进行先行赔付呢?这是不是又把回购股份承诺给推翻了呢?不然,保荐机构岂不是要两边都担责了?

此外,先行赔付与“整理期”相配合明显有坑害投资者利益之嫌。因为根据先行赔付制度,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是得不到赔偿的。这也意味着“整理期”买进股票的投资者更加得不到赔偿。如此一来,在整理期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岂不都成了“冤大头”和“替死鬼”,这不是从制度设计上坑害投资者利益么?特别是象欣泰电气这种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甚至连重新上市的机会都没有,公司甚至还会宣布破产。让不知情的投资者买进这种股票,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不是应该废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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