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报不宜高送转

上市公司中报不宜高送转
2017年07月20日 06:03 皮海洲

 进入7月,又到上市公司中报出台的时候。高送转又成了市场需要直面的一个问题。如最近,平治信息推出了两市首份中报高送转预案,拟向全体股东10转增10股。随后赢合科技也推出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的高送转预案。

 两家公司的股价也因此出现剧烈震荡。如平治信息在高送转消息的刺激下,先是大涨两日,随后又是大跌两天,股价从终点回到起点。赢合科技则在高送转消息出台后高开低走。而出现这种走势也实属正常。毕竟两只股票的价格都在高位,而且目前监管方面并不支持上市公司高送转。所以两家公司率先在今年中报期间推出高送转预案,在市场看来,这其实是在探路。

 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的监管来看,对上市公司高送转的不支持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基于上市公司高送转的乱象,对高送转行为加强监管是很有必要的。比如,有的公司用高送转来配合市场的投机炒作,有的用高送转来配合公司重要股东减持,还有的公司用高送转来配合再融资的需要。总之,在高送转的背后,隐藏着许多见不得光的东西,以至高送转成了股市的一种“套路”。所以,监管部门对高送转采取从严监管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送转股行为毕竟是上市公司自主范围内决定的事情。所以,尽管监管部门并不支持上市公司高送转,但仍然还是有象平治信息、赢合科技这样的一些公司接二连三地推出高送转预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以笔者之见,在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进行从严监管的同时,有必要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予以规范,避免上市公司在高送转问题上盲人摸象。毕竟象平治信息、赢合科技这种盲人摸象的做法,给市场带来的振荡,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在中报到来之际,股市有必要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加以规范。

 比如,对上市公司送转股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在这个问题上,监管部门有一个提法是,上市公司高送转必须与业绩匹配。但这个提法有些抽象。落实到实际执行中,只要是业绩增长的公司,就都可以推出高送转方案,一些业绩增长20%的公司,都可以推出10送转20股的高送转方案,并认为公司的高送转行为与业绩增长相匹配。因此在高送转必须与业绩匹配这个问题,必须做进一步的明确。即上市公司高送转的比例不得超过业绩增长的幅度。如业绩增长50%的公司,其送转股的比例不得超过10送转5股,依此类推。同时为了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上市公司送转股的比例以10送转10股为限。

 也正是基于上市公司高送转必须与业绩匹配的要求,要求高送转比例不得超过业绩增长的幅度,因此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就不宜在中报期间进行高送转分配。毕竟中报的业绩不代表全年的业绩。中报业绩好的并不代表全年业绩好,中报业绩增长幅度也不代表全年业绩增长幅度,因此中报业绩并不能作为高送转的依据。这样上市公司中报期间的高送转行为就必须取消。

 又比如,作为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一种规范,为避免高送转成为一种“套路”,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高送转行为不能明显有利于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利益,成为向大股东及董监高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如大股东与董监高有减持计划的,应严禁推出高送转方案,或者在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同时,必须叫停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计划。此外,对于最近一个时期,公司股价明显异动的上市公司,也不能推出高送转方案,以防内幕交易的发生。

 再比如,对于一些业绩平庸的公司,也要限制其高送转,让高送转成为绩优公司的专利。如规定每股收益低于1元的公司,送转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送5股。如此一来,一些绩差公司即便某一年份业绩高增长,增长100%甚至200%,但由于其绝对收益偏低,仍然不能高送转。通过这样一些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乱象自然就可以得到抑制了。特别是目前市场需要直面的中报期间上市公司高送转问题,如果按照上述行为规范,也就不能高送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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