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如何“打露头”

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如何“打露头”
2017年10月05日 07:46 皮海洲

 近日,证监会召开稽查执法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查办、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据媒体报道,这次会议要求广大稽查执法干部要以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以更加昂扬的姿态、更加饱满的热情,迎接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新挑战,切实肩负起捍卫资本市场法律实施的神圣职责。比如,要坚决打击敢于触碰法律底线、挑战法律权威的不法行为。对资本大鳄利益输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下狠手、出重拳,严厉惩处,始终保持稽查执法的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发现就查,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对于证监会的上述提法,投资者基本上都是非常熟悉了。只有“露头就打”是一种新提法。这种提法很容易让人们联想起排球规则中的“探头球”,即“打探头”。而对于“探头球”,下手必须要快,而且手法要稳要准要狠。就证监会提到的“露头就打”来说,同样应该跟排球比赛中的“打探头”一样,做到稳准狠。而从证监会提到的“发现就查,绝不手软,绝不姑息”以及“下狠手、出重拳,严厉惩处”的提法来看,这与排球比赛中的“打探头”也是一脉相承的。

 应该说,证监会加强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无疑是众望所归的。不过,“对资本大鳄利益输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下狠手、出重拳,严厉惩处,始终保持稽查执法的高压态势”的提法是否合适,却值得商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也要强调公平原则,也要强调以法律为准绳。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话,就不应该只是限于对资本大鳄,哪怕是小鱼小虾,只要违法违规同样也应该把它“拍熄”。而且对于资本大鳄的查处同样也只能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来下重手。也正因如此,对资本大鳄“下狠手、出重拳”的提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而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下狠手、出重拳”通常是说得比较多,但做到的却不多。这一方面是局限于《证券法》本身就是“豆腐法”的原因。对于资本市场上的很多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法》的处罚通常都是轻描淡写。比如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最大的处罚金额不超过60万元,这样的处罚实际上等同于纵容。另一方面对于内幕交易等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内幕交易者,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在这个问题上,通常存在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如以智光电气内幕交易案为例,这是一起上市公司董事长泄漏内幕信息的案例。2015年3月2日,智光电气公告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然而,在此之前,该公司董事长李永喜向其大学同学郭亚峰透露的内幕信息,结果其同学郭亚峰通过内幕交易获利206.51万元。为此,2016年5月26日,广东证监局认定郭亚峰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郭亚峰违法所得206.51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从广东证监局的处罚来说,只是“没一罚一”,与“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重要的是,在智光电气内幕交易案中,作为透露内幕信息的公司董事长李永喜并没有在该案中受到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即便李永喜在该案中没有收入,也是可以作出“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所以,在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问题上,“下狠手、出重拳”是应该的。尤其是“露头就打”更要做到稳准狠。但这一方面需要证监会积极推动《证券法》的修改工作,使《证券法》成为一部严刑峻法;另一方面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从严从重执法,尽可能执行顶格处罚。并且在执法过程中,更不应该存在“漏网之鱼”,让违法违规者逍遥于法律之外。否则,所谓的“下狠手、出重拳”就只能是停留在口头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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