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共享单车新规正式发布,与征求意见相比,这七大变化值得关注

【独家】共享单车新规正式发布,与征求意见相比,这七大变化值得关注
2017年08月03日 09:40 俊慧看网谈法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共享单车”(官方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规文件正式发布了。

日前,由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共同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这意味着“共享单车"行业规范的顶层设计制度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予以正式确立。

那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或最终版《指导意见》做了那些调整?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车辆投放机制“结合城市特点”从“要”变“可”,增加灵活性

当前共享单车投放是否“过量”或“超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是投放过量还是投放不科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投放不科学更多体现的是“车辆调度转运”的运营能力,而投放过量则是城市道路或停放空间的承载能力。

关于引导车辆有序投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而在《指导意见》中,各城市“要根据……”变成了“可根据……”,从要求或限制,变成了“放权”,增加了各城市管理政策的灵活度和自主性。

亮点二:推动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在共享单车兴起前,很多城市已经有了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出现在前,在个别城市中曾出现两种业态的恶性竞争事件,包括共享单车占用公共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等。

从用户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租赁自行车,抑或是共享单车,虽然前者属于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后者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但都属于短途出行的重要方式。

这两种业态之间各有优劣,其中,公共租赁自行车可引入“互联网+”技术因素,让车辆租赁变得更简单,而共享单车则可以学习公共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管理机制,让单车停放更加规范有序。

可以说,这两种业态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的互补性,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基于经营成本和维护难度考虑,可能公共租赁自行车会比共享单车更适合在当地发展。

亮点三: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平台“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要求

关于保险机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为“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指导意见》仅保留了“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删除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

事实上,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共享单车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建立的保险救济机制。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更多发生的纠纷是,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性能或驾驶技术等发生意外,造成骑行人自身的人身损害。

此外,平台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出现恶意制造事故,骗取报保费的可能。

亮点四:明确“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及时调度转运车辆”

针对共享单车在部分地铁、公交站点周期性的“淤积”停放甚至诱发乱停放的问题,《指导意见》新增了对平台的运营管理要求。

除去平台需“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平台“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事实上,当前很多停车点出现“乱停放”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企业或平台线下维护投入不足。

很多城市的车辆使用具有明显的“潮汐效应”,早上从小区到地铁附近,晚上从地铁到小区,这些车辆使用或停放特点,平台通过后台大数据分析都可以掌握。只要平台能结合此特点,高效调度转运,就能很好的破解站点短时淤积停放而小区短时无车可用的尴尬现状。

亮点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从积极推行改为加快实现

共享单车的押金规模及安全问题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话题。目前,包括ofo、摩拜等在内的共享单车平台用户数已相继突破1亿,因此,平台可能归集的押金规模可能已经达到百亿规模。

一方面,从服务运营的角度来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共享单车不收取押金也能实现用户行为监督,另一方面,从资金安全保障角度来看,押金规模越来越大,势必会增加平台或企业挪用的可能,增加用户资金安全风险。

因此,《指导意见》对于“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的提法,从指导意见的“积极推行”提法变成了现在的“加快实现”。

这相当于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引导共享单车行业推行“免押金”服务,而对于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除去需开立监管账户外,还需要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亮点六:信息安全保护要求与《网络安全法》保持一致

《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其对平台或企业的安全保护机制及信息保护机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明确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需遵守《网络安全法》要求,包括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对企业收集信息要求不得超过服务所需范围,对主管部门报送数据也要求不得超越管理所需范围。

简单说,较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的信息安全保护更加具体和明确。

亮点七:首提“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当前,共享单车可谓处于“混战”阶段,共享单车品牌众多,用户使用可能需要下载多个APP,方能最大限度满足自身的用车需求。

对于该问题,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这意味着一个APP可以解锁所有单车的模式,是鼓励的方向,也是符合用户实际需求的趋势。

当然,共享单车的运营和管理最终还是在各个城市,因此,《指导意见》只是从顶层设计角度对共性问题予以明确,而对于具体的管理要求或措施,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注:如果你刚刚打开本公众号,可点击以下链接关注“网络单车系列观察”,留言参与探讨。或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意见全文。

《观察一:摩拜299元和ofo99元的押金,离非法集资有多远?》

《观察二:摩拜或OFO等“共享单车”到底会对押金打那些算盘?》

《观察三:从专利看“单车大战”:为何ofo单车可能输给摩拜单车?》

《观察四:“共享单车”混战与监管“三问”:谁管?咋管?管啥?》

《观察五:ofo、摩拜等共享单车掀“免费大战”: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观察六:共享单车用户另外加锁将治安处罚?保护创新也应依法而为》

《观察七:北京两名护士给ofo共享单车上锁被拘留5天,冤不冤?》

《观察八:上海近5000辆共享单车因乱停放“被扣”:谁之过?》

《观察九:ofo、摩拜等共享单车“免费大战”:看似烧钱,实则圈钱》

《观察十:从专利看共享单车免费大战:ofo、智享和摩拜哪家强?》

《观察十一:同为押金,但公交卡与ofo、摩拜等共享单车押金差别有多大?》

《观察十二:计费充值、余额退款,ofo、摩拜等共享单车霸王条款也不少》

《观察十三:ofo、摩拜等共享单车拉响安全警报:用户使用致伤或需担责》

《观察十四:摩拜单车陷“专利侵权门”:共享单车会被门禁系统打败吗?》

《观察十五:共享单车运营问题多:ofo系统故障无法租车,摩拜押金不翼而飞》

《观察十六:ofo、摩拜等共享单车乱停放致景区“车满为患”:谁之过?》

《观察十七:共享单车监管新规:乱停放“仅罚个人而不罚平台”不合理》

《观察十八:共享单车带火共享篮球,有人还想做共享澡堂,失控的……》

《观察十九:共享单车陷专利侵权:摩拜们的雷,永安行被迫去拆,冤吗?》

《观察二十:共享单车顶层设计明确:配套设施要齐全,押金安全受重视》

《观察二十一:都说不靠这个赚钱,但ofo、摩拜等共享单车没一家说不收了》

《观察二十二:男孩骑共享单车被撞身亡索赔878万元,ofo们该担何责?》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作者系网易新闻·网易号“各有态度”签约作者。

曾参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电子商务法》,并就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监管相关问题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电视及《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彭博新闻周刊》等报纸、杂志的采访。

在《法治周末》、百度百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钛媒体、donews、今日头条等媒体开设有个人专栏。

同时,还是“2015年度腾讯科技自媒体年度作者”、“搜狐科技精英自媒体排行榜上榜作者”、“2015年度钛媒体十大作者”等。

我的“梦想赞助者”鸣谢(排名不分先后):1梦想极客李定才、谢家耀、云姐家务、shishi是四石、老油、victor、无法无天、瞧瞧善友善报、树叶、花样拔河01、家和美黄正茂、天意、宋毅、六香君、杨洁、张瑜、紫阳、沈军安、徐如林、刘秋成、张宇海、耿晨、二师兄、汪炜、朱翊、汪智勇、钱燕、张月梅、木子、季正卫、李江远、汪璇、carol晁、罗马、H&M、宋鹏展、janet、兑兑泽、MEET、卢文哲、宋志轩、大熊、陈文祥、张跃耀、王嘉晟、李海得、有翼飞翔的话语、你好~W先生、sishi是四石、六六(Linda)、王琪、谭华霖、Tina、尼納納、赵占领、一米阳光、北洋岸花地男、Daz_Chen、肖然、牛牛、丹朱、程祺▪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