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不用赔50万了!摩拜单车扫码解锁不侵权,但共享单车们可以高枕无忧了?

【独家】不用赔50万了!摩拜单车扫码解锁不侵权,但共享单车们可以高枕无忧了?
2017年09月14日 16:40 俊慧看网谈法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这件与车辆解锁相关的专利,没能困住摩拜,另外一件还有机会吗?

2017年9月14日,就胡涛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索赔50万元的与扫码解锁的专利纠纷,以摩拜单车暂时被判不构成侵权告一段落。

但是,围绕共享单车相关的专利纠纷,还有两件尚未彻底了结,其中,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以摩拜单车为被告的另外一件与解锁相关的专利纠纷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上海已决纠纷:一件与扫码解锁相关的专利

涉案专利“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于2013年6月29日提交申请,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核准授权。

该专利的主要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当用户用微型摄像头拍摄了图像后,二维码比对器将对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和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进行比对,并发给控制器。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警报器报警。

简单说,该专利利用二维码实现电动车解锁管理控制的一项专利。

原告胡涛诉称,摩拜公司制造、以对外出租的方式使用摩拜单车,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由于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的操作方法”,该主题名称限定了由权利要求3方法实施的装置应当是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动车控制系统”。

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未决纠纷:一项与“互联网门禁”管理相关的专利

2017年3月7日,因摩拜单车涉嫌专利侵权,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程序,并分别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

涉案专利“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核准授权时间为2016年7月6日。

其技术原理为,允许装有“与门禁系统交互的授权管理模块”通信终端,比如手机或平板电脑,实现与门禁系统的交互,并通过授权管理进而实现门禁解锁。

值得注意的是,在技术方案实现过程中,需要手机等通信终端向门禁系统发送“临时用户手机号码和权限类型”。

简单说,通过门禁系统的另外一端用户,比如住宅用户,通过门禁系统设置允许特定手机号码用户在特定时间段内,可能打开门禁出入相关安全门。

而摩拜单车的解锁方式,实际是通过互联网模块或蓝牙通信模块,实现手机与智能锁及智能锁管理系统的交互,进而确保智能锁未被预约前提下,允许锁具自动开锁。

使用过程中,1)身份识别。用户通过APP对车身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识别车辆身份信息,之后用户手机会发送开锁请求到云端服务器,请求中包含车辆身份信息、用户信息,云端服务器收到用户的开锁请求后,会校验用户信息。

2)开锁识别。如果云端服务器判断符合开锁条件,则发送开锁指令到摩拜单车上的锁控制器;如判断不符合开锁条件,则不发送开锁指令到锁控制器。

3)开锁反馈。锁控制器在收到云端服务器的开锁指令后,还会进行自身状态判断是否符合开锁条件,如判断符合开锁条件则成功开锁;如判断不符合开锁条件,则向云端服务器反馈开锁失败的应答结果。

因此,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尚未最终宣判,但是,在技术原理上与涉案专利的实现还是有一些差别。

服务尚未涉案:摩拜单车的核心是“互联网+单车租赁”

以ofo、摩拜等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从其服务提供来看,包含线下车辆及线上的车辆管理、用户识别、支付结算等一整套系统。

至于其提供服务的车辆是使用智能锁,抑或非智能锁,所带来的用户体验可能略有不同,但对其核心服务模式或商业模式并无太大影响。

实际上与摩拜、ofo等共享单车服务密切相关的专利,应该是“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申请时间为2010年12月23日,核准授权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

其技术原理与当前ofo、摩拜等共享单车运营模式非常相似,包含用户终端(比如手机)、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比如具有定位功能的摩拜单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在无固定取还点租赁的运作模式上,该技术方案与当前ofo、摩拜等共享单车的“预约用车”模式基本一致,不过,该专利的持有人顾泰来暂未将摩拜或ofo诉至法院。

如今,在共享单车市场格局基本稳定之后,该专利的持有人顾泰来会否结合各地公布的共享单车投放数据,以及相关案件庭审中披露的共享单车技术原理或方案,进而选择将投放量靠前的摩拜、ofo诉至法院呢?抑或他可能将专利转让某家共享单车平台?

注:如果你刚刚打开本公众号,可点击以下链接关注“网络单车专利纠纷系列观察”,留言参与探讨。或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意见全文。

《观察一:摩拜299元和ofo99元的押金,离非法集资有多远?》

《观察二:从专利看“单车大战”:为何ofo单车可能输给摩拜单车?》

《观察三:从专利看共享单车免费大战:ofo、智享和摩拜哪家强?》

《观察四:摩拜单车陷“专利侵权门”:共享单车会被门禁系统打败吗?》

《观察五:共享单车陷专利侵权:摩拜们的雷,永安行被迫去拆,冤吗?》

《观察六:共享单车专利纠纷盘点:两件解锁、一件管理,谁更致命?》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作者系网易新闻·网易号“各有态度”签约作者。

曾参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电子商务法》,并就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监管相关问题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电视及《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彭博新闻周刊》等报纸、杂志的采访。

在《法治周末》、百度百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钛媒体、donews、今日头条等媒体开设有个人专栏。

同时,还是“2015年度腾讯科技自媒体年度作者”、“搜狐科技精英自媒体排行榜上榜作者”、“2015年度钛媒体十大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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