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罗拉涉嫌垄断,被它起诉索赔五千万,与联想无关

摩托罗拉涉嫌垄断,被它起诉索赔五千万,与联想无关
2017年11月13日 08:59 俊慧看网谈法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继苹果之后,摩托罗拉成为又一个在国内市场卷入垄断纠纷的海外巨头。

日前,因涉嫌垄断地铁专用通信市场,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统称摩托罗拉公司)被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通信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摩托罗拉公司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

此前,从事苹果手机等配件生产的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胜公司”)曾于2017年8月25日将苹果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理由也是苹果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但与摩托罗拉被诉垄断案件不同的是,当时,品胜公司诉请索赔金额仅为1元。

由此可见,海能达通信公司诉摩托罗拉涉嫌垄断,是为了打破摩托罗拉在特定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品胜公司诉苹果公司垄断案,则显得傍名牌“炒作”意味颇浓。

索赔6000万元!摩托罗拉因涉嫌垄断地铁专网通信被诉

相关信息显示,在TETRA系统技术方案或服务中,此前主要由诺基亚、摩托罗拉、马可尼等公司提供。

有观点认为,TETRA是一个开放的数字集群标准,和GSM标准一样,空中接口信令是标准的。所以采购任何终端设备厂家的终端产品都可以满足所有Tetra的标准功能。

不过,在摩托罗拉涉嫌垄断一案中,海能达通信公司诉称,摩托罗拉公司在地铁专网通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摩托罗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海能达通信公司等相关市场的其他经营者开放已建成地铁线路TETRA系统的互联互通接口或提供其他能够实现同等效果的互联互通方案,限制地铁公司只能与其或其选定的供应商进行交易,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向地铁公司提供专网通信设备和服务,排除、限制了地铁专网通信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海能达通信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海能达通信公司将摩托罗拉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摩托罗拉公司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

是否涉嫌垄断,关键要看摩托罗拉是否具备这些特征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因此,在摩托罗拉涉嫌垄断一案中,关键有三:其一,摩托罗拉在地铁专网通信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其二,摩托罗拉是否拒绝向同类产品经营者开放其互联互通接口或提供其他能够实现同等效果的互联互通方案,致使地铁公司只能与其或其选定的供应商进行交易。

与品胜公司诉苹果公司类似的是,该案的判决将影响国产地铁通信设备厂商进入相应服务市场的可能,以及相应市场产品或配件国产化的问题。

而与品胜公司诉苹果公司不同的是,苹果旗下iPhone、IPad等产品很多配件都已实现国产化,只是未“品胜化”或“品胜供应化”。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番摩托罗拉被诉垄断,所有所涉产品并涉嫌手机产品,因此,与联想可能并无关系或关联。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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