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警惕!新特征传递型内幕交易蔓延

以案说法 | 警惕!新特征传递型内幕交易蔓延
2017年10月23日 15:45 肖飒lawyer

今年9月,证监会在其官网的工作动态中发布了“证监会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内幕交易”为题的公告。

公告陈述了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投资的侵害,即严重侵蚀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指出了以泄露、打探内幕信息为主要特征的传递型内幕交易的严重危害,其进一步延伸了内幕交易非法牟利链条,掩饰了靠内幕信息炒股的违法本质,助长了打探消息、投机炒作的不良风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严重损害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发挥,因此历来是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的打击重点。

内幕信息传递多向化与多级化并存

之所以此次证监会发文特意强调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是因为此类内幕交易更为隐蔽,信息扩散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因此影响更为严重。

对于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本质的理解,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即可把握,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该法条规定了能够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两类主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所谓传递型内幕交易指的就是内幕信息的非法获取人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由最初的知情人传递到其他主体,接收主体以其得到的内幕信息实施了证券交易活动。

证监会专门发文提及要严厉打击传递型内幕交易,原因就在于信息的传递存在多向化与多级化的可能性,这就使得传递型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范围可能会呈几何级数增长。

所谓多向化指的是内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所掌握的内幕信息通过各类途径传递给不同的主体,而这些主体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必然性的联系,各信息接受主体与知情人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多极化指的是内幕信息由知情人首次传递后,信息的一级接受者将其再次传递,因而形成了多层次的内幕信息传递模式。

除此之外,多向化与多极化还可能相互混合,在内幕信息传递的过程中穿插交替发生,因而会对实践认定造成巨大的困难,同时也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三大特征变化值得关注

根据证监会的发文可以得知,在实践中,传递型的内幕交易确实存在着令人担忧的特征变化。

首先,传递对象的变化。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但是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范围却并未在法条中有所提及,这是因为信息的传递本身就具有不特定的特征,通过任何途径接受到内幕信息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传统的内幕信息传递存在着“亲属化”的特征,即接受内幕信息的主体一般均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血亲,如子女、父母等。

现今的内幕信息接受主体已经由原有的近亲属扩展到了朋友、同事等群体,甚至还存在知情人向商业合作对象、地区干部等利益相关方传递内幕信息的情况。

其次,内幕信息类型的变化。

我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中的内幕信息也有着明确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等。

该条中所提到的“重大事件”指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举的12项内容,分别为: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也就是说,内幕交易中所涉及的内幕信息应当属于以上范围。但是相对于之前的内幕交易所涉及信息集中于上市并购重组领域,现今的内幕信息类型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扩展,从单一的上市并购重组领域扩展到“重大投资决策”、“重要合同签订”等不同的环节与领域,因而也产生了更加恶劣的影响。

最后,传递范围的扩展。

证监会此次发文重点在于强调应对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着重打击,其原因就在于此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随着网络社交工具等各类信息传播渠道的普及而日益增多,多层、多级、多向型信息传递的成本越来越低,内幕信息“爆发性”传递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直接后果就是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的大幅度增长,因此而遭受损失的社会群体自然也不断扩大,对金融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通过对传递型内幕交易行为发展的新趋势的分析来看,证监会此次发文充分考虑到内幕交易行为发展的时代新特征,从而根据社会实践具体情况而做出一份及时、有效的工作指向。

证监会提出将进一步加大内幕交易查处力度,尤其针对传递型内幕交易隐蔽复杂的特点,强化与刑事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和紧密配合,从源头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从而有效促进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发挥,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本文首发于证券时报A4版)

责任编辑:马金伟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