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门联合发文真正降杠杆刚开始 合格投资者门槛抬高

5部门联合发文真正降杠杆刚开始 合格投资者门槛抬高
2017年11月18日 01:50 四维金融

11月17日,酝酿已久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终于出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表示,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该文件对合格投资者门槛的抬高,公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的压缩,非金融机构不得销售和发行资管产品、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限制资金池业务等等来看,笔者发现真正的降杠杆才真正到来,这是一部肃清金融市场的文件,主要是这些规定将会直接作用于在高杠杆之下的资产市场。

股市方面由于2015年股灾,在分级基金和私募基金方面杠杆有所降低,但是今年以来有所加强,估计将会受到较大冲击,但应该相对短期,长期有利于a股的健康发展。

债市方面杠杆最为猛烈,合格投资者规定执行不严,杠杆过高,最近已经所有下跌,后期将会继续下跌。

商品市场由于私募基金的参与泡沫也比较巨大,估计还会继续下跌。

最受影响的是房地产价格,由于这个市场跟影子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杠杆放的最高,但短期应该影响不大,因为行政调控很严厉,但长期看,房地产价格上涨的一个基础影子银行被弱化,房地产市场下跌的趋势形成。

而从机构方面,受影响最小的是国有银行和公募基金,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小银行和私募证券基金,股份制银行受影响也不小,尤其是同业业务做的规模比较大的股份制银行。

统一监管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五部门制定《指导意见》,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多达29条的指导意见将目前大资管行业存在的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隐患、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等多方面问题制定了监管标准。

针对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要求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抬高合格投资者门槛

《指导意见》对未来的资管行业产生最为重大的规定是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框定,对资产管理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投资门槛进行了更高层面的框定。《指导意见》规定,我国资管产品投资者将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并明确私募产品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而在合格投资者的准入标准上,主要有三条:(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此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事实上,在信托、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产品中,其合格投资者门槛多为100万元-300万元。

如上对于私募市场合格投资者高门槛的设定,对于目前私募市场将是一拳重击,私募市场最近几年发展迅速,但是乱象丛生,杠杆过高,主要就是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执行不一,各部门规定不同,容易引发损害投资者,并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的事件。过高的杠杆也容易引发金融风险,这是此次规定大大提高门槛的原因。

降低杠杆

为了降低金融体系的杠杆率,在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进行了分类统一,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真实反映负债水平,强调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管产品的总资产。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要求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在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此外《指导意见》还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即发行新产品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为确保存量资管产品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且在存量产品规模内的除外。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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