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减持新规出台,哪些大股东可能过不好节?

证监会减持新规出台,哪些大股东可能过不好节?
2017年05月28日 16:10 新浪财经

关注新浪财经微信号,把套牢你的股票代码回复给我们,会有意想不到的发现哦!

来源:21早新闻(ID:News-21)

5月27日晚,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此,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解读称,新政细则堵住了四个超级大漏洞,堵住了这四个大漏洞,使减持变得相对有序,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1)90天内集中竞价减持不超1%;

2)大宗交易减持不超2%;

3)离职半年不准减持,每年不超过25%;

4)减持前后要公告使大股东再也不能偷偷摸摸地减持。

随后,沪深交所共同发布减持细则:解禁股一年内减持不超持股量50%。

新增规定包括:

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周五开始,爆炸性消息一个接着一个。从下午开始,证监会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离岸央妈打爆空头、央行拟六月上旬开展MLF操作、澄清各大银行上存在过剩美元……证监会这么一个一个扔利好,看来真的是要搞大事情。

解读:

上交所修改大股东减持规定,是不逊于降低印花税和暂停IPO的消息。

财经人士@向小田 认为这是一记猛招,以下是来自其公众号的解读:

今晚证监会发布监管新规,我这里就不贴原文了,可以在@证监会发布 的微信公众号看到。我们看一下交易所出的细则:

文字太多,怕大家看不懂,我给总结一下变化:

1、  覆盖对象

以前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有所规定,现在扩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东。

2、  集中竞价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3、  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  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解读:

1、  覆盖对象扩大到了PE机构,定增机构。这些机构不能以后一卖了之套现走人了;定增限售期满了也只能卖一半,流动性大减。对于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项目估值要往下调整了。

2、  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转让,而且规模限制在2%。现在很多大宗交易都是打折接货后在后面几个交易日连续集合竞价在市场上抛售获利的。这样一来大宗交易受影响太大。持有6个月股价都不知道到哪儿去了,谁还敢买?

3、  对大股东和特定股东而言,相当于股份的流动性大大降低。这样,银行对这些股票质押的就要重新评估,调整质押率了,可能会要求质押更多股份。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会降低。

4、  上市前各种代持会增加,大家都把股份分散到5%以下,你代持我,我代持你,互利互惠,坚决不当“特定股东”。

5、  如果不算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话,通过集合竞价减持一年只能减持4%。对大股东而言,如果是30%的控股比例,光减持完就要7年多….

6、  对PE而言,持股10%肯定不合算了,还不如每个都持股4.9%,这样悄悄地走,谁都管不了..

好多人睡不着了….还有一点缓冲期,不知道他们会如何选择?

减持新规升级十大措施总结:

 

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郎咸平说,这是A股与美股最大的区别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修改《规定》将在总结前一段实践经验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而美国、中国香港地区等境外发达证券市场,在锁定期和信息披露上要求严格。

早在两年前,郎咸平教授就曾在节目里说过:公司高管减持的,只要半年内公布的业绩下降了的,一律裁定为内幕交易!大量套现离场,在美国也是违法的!高管必须坐牢!

对应到中国资本市场,确有很多借鉴之处。想到之前,市场一度传来漂亮50想要效仿国外价值投资,不知这一次证监会是不是也想要下一剂猛药?

来源:21早新闻(ID:News-21)

本文编辑:钟艳蓉

推荐阅读:

金融真实写照:一边开监管会,一边现场诈骗!

清华金融安全专家:房地产涨了18年很正常,未来要跌!

全国最严土地政策? 买房人拿本后10年不得买卖!

版权说明: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发送消息至公众号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投稿及商务合作请联系:wujian1@staff.sina.com.cn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