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设限险资股票投资 股市会受影响吗

保监会设限险资股票投资 股市会受影响吗
2017年01月24日 22:30 经济观察报

理性·建设性

1月24日下午,保监会发布通知,对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进行了规范。这意味着,个别公司将需要对股票投资在2年内进行调整。

赶在春节来临之前,关于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新政终于出炉。

1月24日下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进行了规范。在将险资的股票投资行为进行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的区分外,还对收购和一致行动人做了限制;此外,《通知》还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这也意味着,随着救市时期的40%的特殊政策被调整至正常水平,个别公司将需要对股票投资在2年内进行调整。

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资管协会”)相关负责人看来,目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股票投资行为可分三类

为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根据《通知》,一般股票投资,是指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则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而上市公司收购,则指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各种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取得控制权。

另外,三种不同投资行为的资本充足率也被提出了不同的偿付能力需求: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在新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李全看来,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更多的都属于一般性投资,只有少部分属于重大投资和投资收购性行为,而这也是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要求相适应的。

保险资管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差别监管,正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综合监管措施,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推行分类监管,是适应保险资金内在属性及稳健、多元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失控阻隔风险蔓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推动保险资金全球化配置的现实需要及有效路径。需要强调的是,其中对正常的一般股票投资不增加限制性措施,这一分类监管的设置不会影响保险资金的正常投资行为,更不会影响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致行动人被禁止

此前,本报曾在《股权争霸落幕 险资退让万科》等报道中提到,监管层会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的收购行为将被禁止,这在《通知》中得到了体现: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在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的同时,还要求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保险资管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有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现象出现且有扩散苗头,如果保险公司被大股东控制,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到上市公司收购中,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具有独立性,反而成为了大股东的“提款机”和融资平台的资金平台。受制于一致行动人的卖出限制以及大股东保持控制地位的考量,保险公司难以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这仅仅有利于大股东,对保险资管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是不利的,《通知》对此明文规定不允许此类现象出现,正是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

对于监管曾对于保险公司收购等行为的限制,李全认为比较合理。在他看来,收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投资多少会有一些风险,从保险资金安全性角度来讲,必要的限制条是可以接受的。“保险资金主要是保民的保费,更重要的是保值增值,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相比风险承受能力是有差别的”

权益类投资比例回调至30%

而为了促进保险机构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通知》对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做出了调整: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保险资管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知》中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2015年救市政策的退出。2015年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监管部门出台了提高保险机构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40%)的救市政策,现在资本市场已基本稳定了,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撤出。

对资本市场影响几何?

从整个保险资管行业看,权益类的投资比例一直在20%左右。2016年11月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3.12万亿元,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88万亿元,占比14.37%。从数据看,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比例仍有上升空间。该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将会保持快速增长,即使股票市场的投资比例可能会下降,但投资的绝对金额不会下降反倒会增加。“比例是相对的,规模是绝对的。”

数据显示,目前超出30%投资比例的保险机构有6家,超出比例的涉及资金仅占整个行业的1%。这也意味着,将有6家保险机构需要在2年内卖出一定金额的股票。但在业内人士看来,一些大型的保险机构月度规模增长带来的投资股票额度就可能可以覆盖这一影响。这个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甚至是实现“零影响”。

李全也认可这种“零影响”的说法。在他看来,《通知》是一个比较中性的政策,主要目的是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中,保险资金只是其中一部分,就市场目前来说,最关键的还是回到基本面的情况来讲,宏观经济发展会怎么样,从价值投资角度看估值是否合理,这才是影响市场的核心因素。另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对于重大投资等行为,有了规则实际上比没有规则更好。

而从单一保险机构角度看,《通知》在政策上给予了将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的两年或更长时间的宽限期,实际上,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增长的效应会抵消比例调整的效应。数据显示,2006-2015年十年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年均增长率约为23.01%。如果一家保险机构有1000亿元资产规模,现在有400亿元的股票(投资比例为40%),假设其资产规模年平均增长20%(低于行业23.01%平均增速),两年后规模为1440亿元,400亿元股票占比则降至27.78%,两年后不用减持股票就可以达到30%的监管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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