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能薄膜与香港证监会达成共识 复牌进程有望加速

汉能薄膜与香港证监会达成共识 复牌进程有望加速
2017年01月24日 22:30 经济观察报

1月23日,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薄膜)发布“与证监会复牌讨论最新公告”,称“公司一直竭尽所能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沟通,寻求复牌”,以保证投资者利益。

在公告中,汉能薄膜称,证监会已对公司复牌提出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及主席李河君及四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在证监会展开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214 条之民事程序中不抗辩责任和证监会寻求的法院命令。

另一复牌必要条件是汉能薄膜需要发报一份披露文件,对本公司之活动、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绩效和前景等资料作出详细披露。该文件提交证监会后,由证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则考虑其复牌申请。

这是继2015年7月1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对其强制停牌以来,汉能薄膜寻求复牌进程的最新进展。

2015年上半年,汉能集团旗下汉能薄膜发电股价出现令人炫目的上涨,却在5月20日遭遇做空,汉能薄膜发电股价在半小时内暴跌47%,1400多亿元港币的市值蒸发。证监会暂停汉能股份的买卖,随后启动调查。

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汉能方面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已于今日对李河君及赵岚、王同渤、徐征及王文静四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出民事程序之呈请,并同时寻求上述五名董事若干时间内禁止在香港公司担任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的取消资格令。

据悉,证监会还寻求法院命令,要求李河君促使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子公司(汉能联属公司)在下达命令两年之内,按照 2010 年和 2011年汉能控股与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支付尚欠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剩余应收账款;并签署一份担保合同,保证汉能控股及汉能联属公司支付上述之应收账款。

公告同时显示,对证监会上述要求,李河君及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没有作出抗辩的打算。对于第二个复牌必要条件,公司目前正在准备披露文件,包括已委聘财务顾问对本集团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委聘核数师对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根据香港证监会复牌制度,已停牌证券的复牌,包括上市公司发布经联交所认可的公告后复牌和联交所主动复牌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有义务在停牌后尽快提交一份适当的公告初稿,供交易所审阅。待上市公司刊登适当的公告或符合若干指定的规定后,复牌申请将得到批准。

比如因等候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公告而暂时停牌的,上市公司作出有关公告后即可复牌。特殊情况下,如《MBR》第14.84条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因为业务不适合上市而停牌的情况,只要上市公司经营有一项适合上市的业务,即可向交易所申请复牌。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加以处理。如该项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或联交所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情况,可能会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而第二种情况,即联交所主动复牌的案例未实际发生过。

据相关法律人士表示,与上证交易所等大陆证券交易机构相比,香港只有在发觉股价异常波动,经询问公司确认存在重大未披露信息时才会停牌直至公司公告,且一旦公告就立即恢复交易。

在汉能薄膜发布公告当天,1月23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的最新消息显示,“汉能已表示有意寻求恢复其股份的买卖”。

消息称,证监会在当天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对李河君等五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外,同时寻求法庭颁令,要求李河君促致汉能的母公司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能控股)及/或其联属公司支付根据多份销售合同结欠汉能的所有未偿付应收款项,并要求李河君签立一份保证该等公司付款的担保外。

该信息还显示,原讼法庭将于2017年5月31日就有关呈请进行首次聆讯。

到时,证监会将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被证监会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暂停股份交易的上市公司可向证监会作出申述。经考虑申述后,证监会可准许股份在某些条件规限下恢复交易,或取消股份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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