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83500以上适用的45%的税率为何降低?

月收入83500以上适用的45%的税率为何降低?
2017年03月08日 15:50 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网 杜涛/文 3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在审议财政预算报告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低至25%。

黄奇帆认为,近期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热议较多,一般是建议提高起征点或者从综合与分类税制角度研究,但他认为当务之急是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

首先来看,现在中国的工薪个人所得税税率与美国综合纳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并无可比性。中国现在是分类,美国已经是综合个人所得税。但是美国的因素,比如美国要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话,肯定会影响到中国,但是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中国。

所谓综合收入,是指将个人的所有收入都纳入个税征管,中国的是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分类征收,比如劳务报酬、比如工薪薪金、比如稿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表并不一样。

其次,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类为超额累进税率5%-45%。但是要明白45%的适用税率是8万起。也就是说,你想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首先要月收入83500以上。

也就是说,假设一个月收入没有到8万,你就不用按照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知道2016年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最新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才是7086元。

45%的个税税率的应税额83500元和7086的平均工资相差何其大?

而且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越多,调节功能越强。降低最高税率,其实就是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累进税率通俗说法就是收入按照不同的收入标准设定不同的税率,比如假设现在收入是1万元,3500元以下个人所得税为0,3500元---5000元,适用3%的税率征收,超过5000部分到8000以下,适用税率为10%,逐级累进,收入越高那部分税率越高。

还有就是若是因为高收入者避税太多就要降低税率,那就是忽视了人的天性,既然已经避税成功,简单降低税率,会提高纳税的积极性吗?需要做的是加强征管。

再次,要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欢呼声最大的恐怕是金融机构的高收入者,与想留下的其他专业人才并不吻合,既然想要针对性的降低税负的话,何不学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个人所得税也针对要进行税收优惠的群体增加扣除专项。

从改革的情况来看,个税要起到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就不应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而是应该调低中间大部分工薪收入的适用税率,比如10%-30%税率之间的税负降低,降低中国占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同时提高资本所得、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缩小收入差距。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财政部部长肖捷也表示了要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还将考虑制定另一项新的政策,就是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

综合征收就是要将现在进行的部分分类征收的税目,进行综合征收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合并之后,按照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来征收。

并且现在来看,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何调整已经没有意义,个税改革已经箭在弦上,财政部部长肖捷也表示要将部分所得合并按年汇总纳税,考虑抵扣。

相比现在个税部分分类税率不太合理,劳务、稿费扣除额一直认为太低,综合之后的收入征管,这样收入的数据更真实,税负会更加公平统一。

这也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完全可以在个税改革开始之后,综合收入并进行抵扣之后,考虑周边国家,或者一些大的世界经济体的个人所得税状况,在制定中国合理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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