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给险企打分评估 折射公司治理六大问题

保监会给险企打分评估 折射公司治理六大问题
2017年09月28日 21:00 经济观察报

理性·建设性

据保监会官网显示,为全面摸清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现状,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力度,按照《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

近两天,来自保监会的一份险企公司治理分数排行榜被广泛关注,对于打分的规则以及整体情况,保监会在今日做出了解释。

据保监会官网显示,为全面摸清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现状,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力度,按照《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参与评估的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共计130家,包括保险集团公司11家,财产险公司53家,再保险公司3家,人身险公司4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9家。

集团公司平均分最高

据保监会披露,130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平均得分83.74分。按公司类型来看,集团公司平均得分最高,为89.26分;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人身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平均得分在83分左右。 

详细来看,90分以上的优质类公司35家;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的合格类公司91家;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重点关注类公司4家;小于60分的不合格类公司0家。重点关注类公司为君康人寿、华夏人寿、华汇人寿和长安责任。

平均分情况,130家公司监管评价平均得分79.74分。按公司类型来看,集团公司平均分最高,为86.25分,资产管理公司最低,为78.47分,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79.30分,人身险公司79.21分。 

分数区间分布情况方面,监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的公司24家,占参评公司总数的18.46%;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41家,占比31.54%;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44家,占比33.85%;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21家,占比16.15%;60分以下0家。

四大类评价指标

保监会表示,监管评价内容主要分为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机制、股东股权及集团公司四大类别,共计151项子指标。

据了解,三会一层运作与内部管控机制两大类指标主要为得分项,共124个指标,满分100分。三会一层指标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四个方面指标得分较高,较为薄弱的是公司章程环节。内部管控机制指标中主要失分项在关联交易、内部审计以及考核激励方面。其中关联交易指标得分薄弱点在于关联方信息档案完备性,关联交易内部审查有效性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合规性。 

股东股权及集团公司两大类指标为扣分项,其中集团公司考核项目主要针对11家集团以及拥有非保险子公司的机构。股东股权方面的扣分项主要集中在股东行为及股权变更方面,重点是股权质押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未报告等。集团公司指标扣分项主要集中在非保险子公司相关情况未及时披露。 

折射六大问题

保监会表示,在评估过程,折射出保险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六大问题:

一、公司治理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公司章程约定和执行存在缺失。部分公司章程约定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章程“报行不一”。二是股东大会管理不到位。存在会议通知迟滞、委托授权手续不齐、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三是董事会建设不完善。部分公司董事会人数同章程不一致,董事会构成不符合规定,人员素质结构不合理,存在董事超期“服役”,未建立独董制度,独董长期未达到章程约定人数,专业委员会建设不足,部分公司滥用通讯表决方式。四是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够。部分公司监事以列席董事会方式履职,监事会会议频次不足,审议流于形式。部分公司监事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五是内部授权不合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授权机制不明确、过度授权或授权笼统,授权没有期限,越界行权。六是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履职和考核激励机制不合规。部分公司未明确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未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薪酬延期支付不合规等。

二、内部管控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内审力量配备不足。审计对象范围覆盖不全,内审人员配备不达标,未建立内审信息系统,未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发展规划程序不完整,执行不到位。部分公司规划制定实施不及时,审议程序不合规,未设立发展规划委员会,未制定规划的分解和落实措施,现行规划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等。

三、关联交易管理亟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关联方档案管理不完备。包括更新不及时,股东未提交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书面声明。二是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包括未对关联交易开展有效的审计,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董审议,公司关联股东、董事未回避表决关联议题,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未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三是部分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风险。包括通过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等多层嵌套,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四、个别公司股东股权方面存在问题。一是非自有资金出资问题。个别公司股东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股东层级虚假增资。二是规避持股比例限制。三是通过收购股东间接取得控制权。四是借道股权质押变相出让股权或融资。五是股东行为不合规。存在股权被诉讼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质押或解质押、股东更名等事项未及时报告,股东未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及股东间关联关系等问题。

五、集团管控需进一步规范。一是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标。二是个别公司存在股份代持。三是涉嫌设置多重架构规避监管。四是股权质押比例偏高。五是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不合规,表现为给非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资金借贷,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非保险子公司,未按规定将全部子公司纳入并表范围,非保险子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等。

六、公司自我评价不客观不合规。主要表现为自我评价失真,自评满分,自评分与监管评分相差过大,没有按照自评分值要求评分等。为保证公司治理评估的客观性、准确性,存在上述问题的公司,按照《办法》规定,综合得分进行了相应调整与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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