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贷整治的三大意义与六大举措

网络小贷整治的三大意义与六大举措
2017年12月12日 11:48 经济观察报

(图片提供: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何飞/文 12月8日,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 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对此,笔者作以下解读:

首先,《网络小贷整治方案》的下发具有三大意义。

一是扩充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内容。自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起,一行三会等多个部门相继就非银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现金贷、虚拟货币、互联网金融交易所等业务模式及平台展开风险专项整治。本次《网络小贷整治方案》的下发意味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任务远未结束。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各个击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由2015年7月18日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可知,网络小贷归属于网络借贷范畴,而后者又归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七大模式之一。一方面,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快同时也是风险暴露最多的模式,故专门针对网络借贷开展风险整治符合行业发展现状。另一方面,早在2016年10月,银监会即下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当时,之所以未将网络小贷一并纳入整治范畴,主要是因为网络小贷与P2P网贷的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拥有小贷牌照的持牌机构,后者属于非持牌的信息中介机构,两者存在本质区别,故必须区别对待。

事实上,2015年及2016年发生的网络借贷风险主要是由P2P网贷平台产生,而2017年爆发的包括“现金贷”乱象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涉及到网络小贷领域,故当前重点针对网络小贷开展风险专项整治,充分体现了监管的及时性、专业性,也是将“各个击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思路发挥到极致。

三是延续了11月以来的网络小贷监管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小贷监管细则。事实上,自11月以来,监管层已经针对网络小贷下发了三大文件。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强调自2017年11月21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12月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强调对于已经批准筹建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批准开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必须重新核查业务资质。由此可见,本次下发的《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是监管层按照一致性监管原则烧出的第三把火,极大地有利于将网络小贷乱象斩草除根,可谓恰逢其时。

其次,对于本次《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各界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方面,《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了明确界定,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同时,《网络小贷整治方案》特地指出当前存在的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全国范围内纯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另一种是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此意义上,无论是大型互联网平台旗下的小贷公司,还是专门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必须按照《网络小贷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另一方面,《网络小贷整治方案》主要从准入资质、放贷资金、综合费率、贷款管理、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六大方面进行排查整治。

一是在准入资质上,《网络小贷整治方案》不仅强调了严格管理审批权限的重要性,而且明确了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要求,尤其是对未获得牌照而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主体进行重点排查。这就意味无论是借网络小贷牌照从事非法现金贷款业务的主体,还是凭线下小贷牌照从事线上小贷业务的公司,亦或是根本没有小贷牌照却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都是本次重点整治的对象。

二是在放贷资金上,《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提出要运用穿透式监管,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是否进行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这意味着“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必须成为网络小贷公司经营的根本原则,同时,“P2P网贷+网络小贷”的经营模式将被限制。

三是在综合费率上,《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提出综合实际利率要求,强调综合实际费率应当包括所有借款成本,同时在设定时要与贷款本金挂钩,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此外,还强调了网络小贷公司不得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同时要事先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这意味当前网络小贷公司普遍存在的“名义利率+其他费用”的展业模式将难以为继,同时,网络小贷公司的综合实际利率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并且要做好贷前信息充分披露,不得出现“诱贷”行为。

四是在贷款管理上,《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提出网络小贷公司要构建全流程风控体系,要充分评估和持续关注借款人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要审慎确定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要防止借款人过度举债。同时,要重点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强调小贷公司不得进行暴力催收。此外,监管层明确要求网络小贷公司不得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不得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不得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这就意味着之前打着消费金融幌子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将受到严厉整顿,消费金融将回归特定消费场景的放贷模式,现金贷款流入房市、股市的现象也将被有力约束。

五是在业务合作上,《网络小贷整治方案》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等。这就意味之前网络小贷公司普遍存在的“助贷模式”将受到限制,通过助贷平台变相收费的违规做法将受到惩戒,与助贷平台存在利益勾结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制约。

六是在信息安全上,《网络小贷整治方案》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护客户隐私,尤其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这就意味着“注重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将成为网络小贷公司必须坚持的从业底线,同时,之前“以大数据风控为名行用户信息买卖之实”的违法行为将被制止。

最后,《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对整治目标、整治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而言,“实现监管全面覆盖和风险有效防控”是本次整治工作的最主要目标。“借鉴经验、措施稳妥、标本兼治、着眼长远、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做好预案、守住底线”是本次整治工作的32字方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包括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等。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要求,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工作步骤上,要按照“先摸底排查,再分类处置”的顺序开展,时间节点则分别为2018年1月底和3月底。应该说,《网络小贷整治方案》将成为网络借贷行业规范发展的标志性文件,是监管层与时俱进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集中反映,非常有利于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

(作者系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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