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 , 如何打赢投保告知硬仗? (下)

买保险 , 如何打赢投保告知硬仗? (下)
2018年01月04日 14:54 理财精算盘

年前,徐老师给大家讲了一下《买保险,如何打赢投保告知硬仗?(中)| 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结束时,徐老师留下了一个问题:万一有重大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吗?

在这一系列的最后,徐老师结合《保险法》,对此分析一下: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注:这里的“保险人”就是指保险公司

第一句话很好理解。而加粗的第二句话(下文中称之为“两年不可抗辩期”),说白了就是:

对于长期寿险或者重疾险产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后,保险公司不可以因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就解除合同;对于短期保险,比如一年期的意外险和医疗险不适用

这一点经常引起争议,有些人会滥用该条款、故意不如实告知,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而有些产品会在保险条款里面明确说明两年不可抗辩期,避免可能的法律条款变化,让消费者买得更放心:

▲ 弘康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一、立法初衷

事实上,这一条款是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新增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既然是新增条款,那么没有这个条款时,情况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个虚拟案例:

假设:《保险法》中没有两年不可抗辩期

场景:十年前,A先生投保了某重大疾病保险,一直正常交保费。近期被诊断出胃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结果:保险公司翻出A先生投保之前的病历记录,上面显示A先生曾于十年前因腹痛就医。保险公司认为A先生没有如实进行健康告知,因此拒赔

十年前的小小腹痛竟成为拒赔的理由,许多消费者都会觉得不公平。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两年不可抗辩期,就是为了不让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追根究底,这是消费者的胜利。

二、焦点所在

然而,就是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期,成为了某些人关注的焦点:

以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为例,有些人已经罹患疾病,很可能无法通过健康告知,但想着以后可能需要保险保障或者恶意地想要骗取保险金,抱着扛过两年再去理赔的想法,强行带病投保。

这么做真的钻到法律的空子了吗?

(以下分析以弘康A为例)

首先我们得区分一下,带病投保,这带的是重大疾病还是出现在健康告知的相对轻症/小病小症

若是重大疾病,由这个重大疾病引发的赔偿本身就不在保险责任中,保险公司拒赔板上钉钉。

若是相对轻症/小病小症,比如肝硬化,再做如下划分:

(1)两年内没有确诊重大疾病,两年后确诊肝癌,根据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应给予赔付。

(2)两年内确诊肝癌,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可以30天内拒赔,并解除合同。

因此,各位记住:

1、两年不可抗辩期仅适用于长期人身保险

2、法律空子不好钻,如实告知为上策

本文作者:徐老师,拥有超过10年的中国和亚太地区保险工作经验,负责产品开发、承保、再保、准备金评估和保险公司财务分析等工作,为多家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提供精算咨询和顾问服务。在工作之余,为上千名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互联网保险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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