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消费贷流入楼市,骗贷法律风险知多少

严查消费贷流入楼市,骗贷法律风险知多少
2017年10月10日 17:35 华夏时报

华夏时报记者 吕方锐 北京报道

近期一张银行通知短信的截图引发人们关注,短信内容称某银行客户信用卡现金分期17万元,银行发现客户将该笔资金用于房地产类型交易,如客户未将资金用于购房等投资,应于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供消费凭证。记者就此向该银行工作人员核实,获知确有此事,但目前对于消费贷用户的核查仍以抽查为主,并非普查。

该短信印证了央行与银监会要求地方核查消费贷的消息。此前有媒体报道,包括北京、江苏、广东、浙江、江西在内的多地监管部门下发通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检查,要求机构严查个人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的情况。

种种迹象显示,大量消费贷款通过变换用途,被用作购房首付款,此举无疑抬高了购房杠杆。此外记者发现,近年来很多挪用消费贷作他用,最终出现还款困难的贷款者,被判贷款诈骗罪并入狱,意味着消费贷购房背后,存在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严查消费贷入楼市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的报告显示,今年3月以来短期消费贷款同比走势大幅攀升,明显偏离稳中有升的零售贷款同比,预计新增异常短期消费贷款金额中至少有3000亿元流向楼市,约占新增短期消费贷款总额的30%。这两个数字在德意志银行近日发布的内部报告中则更高,分别为4000亿和33%。

某城商行工作人员也向《华夏时报》记者证实,消费贷“改头换面”作为他用的情况并不少见,楼市是重要流向之一。

北京银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于2017年9月5日联合印发《北京银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银行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情况检查的通知》(京银监发〔2017〕153号),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房抵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自查业务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20万元以上)、个人经营性贷款(100万元以上)以及信用卡透支情况。

虽然在数额等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江苏、广东、浙江、江西等地也于近期密集出台政策。广东银监局要求原则上不发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期限超过10年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江苏银监局要求辖内银行掌握借款人首付款真实的资金来源。

监管部门也对金融机构放松消费贷用途把关采取高压打击态势。据报道,9月14日邮储银行杭州市分行因个人消费贷款挪用于购房等原因被处以65万元罚款;6月份,大连银监局也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对多家机构连开数张罚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诉法专家毕玉谦认为,目前消费贷挪作他用的情况较为普遍,银行应自查监管漏洞,并负起一部分责任。

有某国有银行县级支行工作人员向《华夏时报》记者证实,因消费贷款需要多项审核,且“大家都知道(消费贷)不会被用在消费上”,该县级支行干脆取消了个人消费贷业务。

骗贷的代价

按照银行规定,申请消费贷需提供购销合同、买卖协议等材料证明贷款用途。将消费贷挪作他用,势必需要“制造”上述材料。前述城商行工作人员直言,由于个人信用意识普遍不强,相比企业贷款,消费贷风险从某种程度来说更难把控。

有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虽然此类行为较难定性为贷款诈骗,但背离了申请消费贷的初衷,且贷款者存在主观故意性,因此严格来讲存在被判贷款诈骗罪的可能。

记者查询相关判决发现,早在2007年就有因“假购车真骗贷”而入狱的案例。当年广东省高院的一份二审裁定显示,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间,周某甲、周某乙和黄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资料、以假购车真骗贷、一车多贷的手法,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某支行等多家银行贷款,在偿还部分贷款后停止还款,造成银行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周某甲共骗取银行贷款221万元;周某乙骗取147万元;黄某某骗取银行贷款86万元。

判决认为,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产权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决周某甲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乙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万元;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万元。

最近几年类似案件则更为密集。2010年3月,赵某某、李某某在本溪市某农村信用社以弟媳黄某某贷款购车为由,伪造黄某某购车的相关手续,从信用社贷出25.3万元。之后李某某将所贷款项用于给付赵某某一同倒卖矿石。案发后,李某某虽然还款12万元,仍被判处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赵某某则被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6万元。

2011年河南商人邹某某联合其他4人以“五户联保”的形式向当地银行申请40万元的贷款。银行人员核实邹某某经营情况及资产时,邹某某借用了其他人的设备和库存物资应付检查,并通过与李某某签订虚假的购布合同用于申请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向李某某账户放款,被邹某某取走,经查未实际用于购布,而是用于非法融资和填补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邹某某在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经济合同,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犯贷款诈骗罪。鉴于其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注:其贷款担保人偿还了贷款),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总监严跃进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即使以消费贷购房的贷款人,恶意违约、逾期的也比较少见,问题出在以大量消费贷购买多套房的炒房者。他们没有恶意逾期的动机,但由于债务压力较大,易出现资金流动方面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强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关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比如主观上存不存在借钱不想还的动机,以及客观上明知自己还不起还要借款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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