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拳治理“硕鼠”: 涉案金额达800亿

证监会重拳治理“硕鼠”: 涉案金额达800亿
2017年07月07日 22:50 国际金融报

“老鼠仓”,对某种内幕交易行为的通俗表述,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一种。

具体指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法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7月7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通告了对内幕交易、“老鼠仓”的监管情况。

根据证监会通报,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

基金公司等资管机构成重灾区

在“老鼠仓”事件上,资管机构的管理人往往因持有大量的投资资金而容易受到诱惑,导致基金公司等资管机构成了重灾区。

典型代表有: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中邮创业基金原基金经理厉建超,易方达基金原副总经理陈志民,中国人寿原投资总监曾宏等。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易方达基金原副总经理陈志民老鼠仓行为:

在2000年12月,陈志民入职易方达基金,当时易方达尚处于筹备之中。随后,易方达基金于2001年4月成立,陈志民曾担任科翔、科瑞、科汇等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3月,陈志民被提拔为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分管公募业务。

2009年底,陈志民便走上了老鼠仓之路。此人凭借职务便利,涉及利用掌握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数量达87只,非法获利2826万元。

2013年12月16日,陈志民辞职,直至2014年11月28日主动投案,其间历时近一年。

此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志民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8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约2826万元。

老鼠仓特点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和获利金额大,长期、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二、个别经营机构“窝案”频发,有的机构多名从业人员同时涉案,有的机构同一岗位前后任投研人员先后涉案。

三、案发岗位除了投资经理、研究人员,还涉及交易员、销售人员、部门总监甚至机构高管,相关人员保密意识十分淡薄。

四、信息传递型交易逐渐增多,出现从业人员相互交换信息或与利益关系人内外勾结、共谋作案的现象。

五、案发领域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托管银行蔓延。

例如,证监会通告的几家基金公司的老鼠仓案件,作案时间都持续多年。其中博时基金马乐作案时间为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两年,易方达基金陈志明的作案时间长达4年。

“老鼠仓”行为不只存在于基金公司中,券商资管、保险、私募等机构都有案件爆出。比如中国人寿原投资总监曾宏,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活动,累计买入、卖出趋同成交金额达4.3亿余元,非法获利119万余元。

证监会强化“老鼠仓”监管工作

当前,证监会正在推动“老鼠仓”监管、治理的强化工作。证监会表示,在稽查执法工作中,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着力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二是充分依托运用大数据监控技术。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跟踪拟合、回溯重演,市场监察部门精准锁定了一批可疑账户跟随资管产品先买先卖、同进同出的异常交易线索。

三是主动拓宽执法行动的覆盖领域。在密切监控公募基金产品趋同交易的同时,对私募产品、券商资管、专户理财、信托计划、保险投资等各类账户伴生的趋同交易组织案件调查。

四是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和防范“老鼠仓”交易专项行动。

五是加强对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合规检查。

在立法方面: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规定为刑事犯罪;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

2013年4月2日制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2号令)等配套规章明令禁止基金托管部门等从业人员“老鼠仓”;

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明令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

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做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表示,金融资产管理行业是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下一步,证监会一方面将积极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健全综合防控长效机制;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等方式加大违法成本,切断利益输送暗道。

将集中查处18起内幕交易

除了老鼠仓事件,证监会在7月7日,同样通告了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近日部署第三批专项执法行动,对18起内幕交易案件,将集中查处。

根据证监会公告,这18起内幕交易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高送转”的内幕信息抢先买入股票,在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

二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在业绩预亏等利空消息发布前高位精准减持,甚至人为推迟披露时点,制造避损机会。

三是在举牌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举牌方相关人员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幕信息实施内幕交易。

四是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某些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五是有些市场累犯、惯犯,屡教不改,先后多次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多个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证监会表示,内幕交易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的严重欺诈行为,始终是证监会稽查执法打击重点,也是社会和市场各方共同防控重点。

上市公司内部人员以及因职务或工作便利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红线和法律底线,不向身边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股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心存侥幸,为利所动,冒险试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牟取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应自觉做到不打探内部消息,不听信小道信息,坚持理性投资。

见习记者  吴梦迪 徐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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