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赵士勇
我们今天从江苏银监局网站获悉,南京银行苏州分行因存贷款违规被罚款55万,这也是南京银行今年内首次吃到违规罚单。
这份“苏州银监罚〔201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银行苏州分行此次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信贷资产非真实转移、以贷转存虚增保证金存款”,查处单位为江苏银监局苏州分局。
那么这两个违规行为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查看到,这次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该项主要内容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可以推测,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的这两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关于信贷资产的转移,银监会曾在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102号文),其中第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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