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萝卜章!衡水银行败诉兜底2.2亿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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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8日 23:25 愉见财经

河北衡水银行因“内鬼”配合违规兜底一宗金额高达2.2亿元的信托类贷款,被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告上法庭,双方经过一年多的官司“拉锯战”后,2017年3月10日终于有了二审结果。值得关注的是,导致衡水银行和长春农商行对簿公堂的争论焦点之一是“萝卜章”,而两家银行均不愿为损失买单。衡水银行认为行内根本没有这笔交易,更是不愿去填这个窟窿。衡水银行办公室相关人士坚称:“章和资料都是假的。”

原标题:再现萝卜章!衡水银行内鬼配合违规兜底贷款 败诉支付2.2亿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杨井鑫 

近年来, 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系统内频繁出现“萝卜章”事件。“萝卜章”背后所暴露出来的金融机构信任危机以及风控难题成为市场的关注焦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河北衡水银行因“内鬼”配合违规兜底一宗金额高达2.2亿元的信托类贷款,被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长春农商行”)告上法庭,双方经过一年多的官司“拉锯战”后,2017年3月10日终于有了二审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导致衡水银行和长春农商行对簿公堂的争论焦点之一是“萝卜章”,而两家银行均不愿为损失买单。

兜底“猫儿腻”

  2013年5月30日,长春农商行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签订了一份《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其内容为长春农商行同意投资一项金额高达2.2亿元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为年化8%,而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对该项目兜底。

  据了解,该资管计划中,长春农商行是委托人,联讯证券是管理人,兴业银行是托管人,而衡水银行则为委托人的资金进行兜底。这笔资管计划委托的期限为2.5年,从合同的签订期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协议中明确表示,一旦长春农商行没有收到分期的投资回报或者认定标的受益权对应的融资方、担保人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时,都可以向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转让资管计划受益权,而衡水银行无条件受让该计划。

  2.2亿元的资金用途指向一家企业贷款,而方式采用的是单一资金的定向信托计划。2013年5月31日,联讯证券作为资金委托人与受托人山东信托签订了“山东信托—元朔3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向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以下简称“新胜煤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年利率9%,贷款期限2.5年,并指定了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肖某为借款人清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3年6月4日,长春农商行向联讯证券发出《投资指令函》,将委托资产2.2亿元投资于“山东信托—元朔3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日,按季度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7%。

  时隔两年,2015年6月30日,原定的信托计划投资收益未能到账,联讯证券向资金方长春农商行立即发出了《风险提示函》,“截至2015年6月30日,定向资管计划未能收到二季度489.1万元收益”。而信托端于6月29日也发送了《关于征询委托人出具“河曲县新胜民用煤储售煤场(普通合伙)逾期还款”意见的函》,提示可能出现融资人无法支付利息及本金的违约风险。

  鉴于风险的考虑,长春农商行决定提前终止该项投资,于2015年7月21日向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发出《提前受让管理计划受益权通知函》,表达了按照此前约定转让该信托受益权计划的意愿,但是并没有得到“理想”的回应,双方亦由此对簿公堂。

  据了解,衡水银行对于该笔交易也很意外。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旭光实业集团更是涉及到多起伪造公章和骗贷案件。对于该笔交易,衡水银行认为合同本身应该无效。

  一审中,长春农商行提交了四组证据,其中包括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远期转让协议》,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交付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站前支行行长赵某身份证复印件,文件中均加盖“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的公章;另有衡水银行提供新胜煤场的《衡水市商业银行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审批表》(2012年11月~2013年11月),证明衡水银行向长春农商行提供了新胜煤场的授信资料。资料显示,2012年11月~2013年11月的衡水银行对其的授信额度就是2.2亿元。

  上述资料封面上加盖有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的公章,内部还盖有衡水银行授信管理部、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印章并有相关领导签字;此外,站前支行行长赵某在其办公室签约的照片两张,能够证明赵某在其办公室签约时,当面加盖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公章及赵某个人名章并签字。长春农商银行对此进行了拍照记录。

  衡水银行辩称,该行与长春农商行不存在受益权转让合同关系,核心在于对文件资料和用章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与此同时,标的公司涉及骗贷、伪造公章等刑事犯罪。衡水银行认为长春农商行在其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更重要的是,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银监会8号文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供任何直接、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这份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受益权属于文件中说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长春农商行与衡水银行支行的业务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再现“萝卜章”

  在衡水银行的兜底之下,长春农商行显然不愿承担2.2亿元的损失,但是衡水银行认为行内根本没有这笔交易,更是不愿去填这个窟窿。

  由此,记者联系了衡水银行办公室,该行办公室相关人士不愿多说,但是坚称:“章和资料都是假的。”

  据了解,在这笔兜底交易中,衡水银行副董事长李某、站前支行行长赵某均未取得银行授权。而新胜煤场、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等通过伪造衡水银行印章、冒用衡水银行名义,以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提供虚假兜底担保,骗取了多家金融机构巨额资金。

  记者了解到,2016年初,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多名参与者遭受刑事处罚。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2013~2014年期间,肖某指使集团副总赵某、融资部主管张某伪造了衡水银行崔某、赵某等九枚印章,多次诈骗外地银行贷款。

  此外,2016年2月,衡水银行法人进行了变更,原董事长崔洪义变更为了林运杲,而李某在工商资料上仍显示为该行副董事长。

  但是长春农商行认为,衡水银行应该承担责任,衡水银行副董事长李某在办公室现场出具了《授权书》,而本案所涉受益权转让协议,确实在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行长赵某的办公室签订,这些事实证实了衡水银行作为合同一方的主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依据。长春农商行已经做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此外,公安方面出具的赵某所盖公章及其个人手章是真实的,代表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的职务行为。

  双方各持一词,到底谁来买单?一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受益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主体,时任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行长的赵某以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的名义与长春农商行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长春农商行基于该转让协议发放了贷款22000万元,虽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对该转让协议上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公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根据枣强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已认定赵某代表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签订该协议的真实性,且无论该公章是否真实,该《受益权转让协议》均应认定为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与长春农商行签订,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衡水银行站前支行承担。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也维持了原判,责令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于给长春农商行受益权转让价款2.26亿元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继国海证券、江阴银行之后,“萝卜章”的事件呈暴增趋势,而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也越来越高。

  “尤其是在兜底函、远期回购、担保等等业务中,‘萝卜章’的潜在风险更大。这种不直接介入交易却是最关键一环的做法,往往风险的隐蔽性也更强。”一位机构人士表示,“机构更重要的是要对内部职员形成制度规范,杜绝其内部员工违法犯罪的行为。从案例可见,金融机构并不能因为是员工个人问题而撇清关系,员工虽是个人,背后代表的却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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