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问世,资管市场或迎来大变局 | 小编频道

新规问世,资管市场或迎来大变局 | 小编频道
2017年11月18日 23:40 愉见财经

平地炸起一声雷,业内流传数月的有关资管行业的监管新规终于面世。

昨日下午,央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此举意味着资产管理行业统一监管标准的问世。《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16日。

文件发布后,业界连夜对内容进行分析,加紧研究,小编也到处搜罗了些信息,来帮大家捋捋都有哪些重点,各位也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监管全文哟!

壹:定义资管业务,划分公私募产品

本次资管新政不仅对资管业务进行了统一的定义,同时划定了公私募产品的标准。按照定义,如今的资管行业总体量可能接近甚至超过了百亿元大关。另外,依据募集方式,新政将资管产品划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有业内人士称,以前大家谈到公募产品,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公募基金、说私募产品则专指私募基金或者公募专户产品。但实际上,大资管时代参与者众多,业务参与者不单单指的是基金或者券商,还有其他多路金融机构。

【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贰:3个月以下理财产品或消失

新规对资金池的表述更加明晰,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投资非标资产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星石投资称,这在实质上意味着银行不再能通过滚动发行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投资到长期的资产当中获取期限利差,也不能通过开放式理财产品间接实现“短募长投”,3个月以下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或从此消失。

【规范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叁: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

新规对多层嵌套等业务有明确限制和约束。此前,受投资范围和信息披露等要求限制,嵌套常见于定向产品中,而伴随此次指导意见出台,这些嵌套活动都将被明确禁止。今年以来,有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年内已经大幅减少甚至全面停止增量通道业务。事实上,当穿透监管不断收紧,规模红利的制度基础逐步消亡,去通道化的进程已经不可逆。

【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肆:打破刚性兑付

对于外界最关注的资管计划刚性兑付问题,指导意见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那么依此来看,银行的非保本理财还能不能买?相关银行资管行业人士称,即使明确打破刚兑,对比来看,银行非保本理财依然是一种低风险的产品。也有专家表示,无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银行在对接金融资产上,在风控能力等方面都拥有专业、丰富的经验。

【刚兑认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分类惩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本文系网易新闻·网易号“各有态度”签约特色内容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