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斌被质疑,“中国的巴菲特”为何屡被证伪

但斌被质疑,“中国的巴菲特”为何屡被证伪
2017年01月17日 10:04 杨国英观察

文\杨国英 (微信公众号:杨国英观察)

价值投资在中国,更像是一个只存在于想象中的乌托邦,一边是稳健的年化收益、神奇的复利在市场中口口相传,一边是凤毛麟角的投资大佬屡屡折戟。近期贵为私募大佬、被称为“复制巴菲特最成功的中国人”的但斌投资成绩被质疑,再次印证了这一事实。

但斌2016年的投资成绩单显示,但斌的私募旗下有25只正在运行的基金,2016年仅一只盈利,收益率也仅为1%,其余24只全部亏损,有3只产品亏损在20%以上。这一成绩单引人质疑的焦点在于,但斌此前一直号称以价值投资的理念重仓贵州茅台,而2016年绩优蓝筹股整体表现亮眼,贵州茅台的年收益率更是高达53%。事实上,即便是过去10年的历史成绩,也难以证明但斌的确在重仓贵州茅台——但斌旗下东方港湾马拉松基金自2007年成立至今收益率90%,从年化收益率来看,不仅与茅台的涨幅相去甚远,甚至没有跑赢同期的普通理财产品。

“中国的巴菲特”多是资本运作的高手,而非真正的价值投资者

当我们将巴菲特称为股神时,我们是带着敬意的,但在A股市场,股神的称谓要么是一句调侃,比如对股神赵薇、范冰冰,要么则被用来错误地形容昙花一现的泡沫、艳丽却带毒的罂粟,比如对股神徐翔之流,即便是但斌,其所坚持的价值投资理念在实践中也显然是打了折扣的。事实上,纵观中国资本市场,所谓“中国的巴菲特”,往往更多的是资本运作的高手,而非价值投资的信徒。

与普通的散户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同,在中国享有“股神”称谓的知名投资人,往往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中居于有利位置,凭借这一有利位置进行资本运作,在A股这个监管相对缺位、有效性偏弱的市场,就“股神”个人而言(而非就“股神”旗下基金项目投资者的利益而言),收益常常是大于风险的,而这样一来,部分投资人所标榜的价值投资必然不再纯粹。因此,即便有些知名投资人早年可能是坚持价值投资的,但在身份转换、成为基金的管理者之后,手中的可变现“资源”充裕起来,也很容易在实践中背离价值投资的理念,甚至走向触犯法律的歧途。

总之,A股市场难有常青树——尤其是对于那些受投资者之托的知名投资大佬而言,说到底是A股不健全的制度挤压了价值投资的空间。

以制度土壤培育价值投资,不妨先推行“集体诉讼”和“举证倒置”

严格来说,投资人的个性不同,投资理念也不会完全一致,因此巴菲特是难以完全复制的,同样,巴菲特的主要成就是基于美股市场的,以A股自身的客观条件,也难以完全复制美股的制度。然而我们仍需明确,巴菲特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大获成功有赖于美股的制度土壤,A股学习美股的部分制度,是中国能产生像巴菲特这种成功进行长期稳健投资的标杆式优秀投资人的前提条件。

一个市场的有效性,是市场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表征,也是对价值投资最好的鼓励,而健全市场的制度土壤,从根本上讲是要在监管者、投资者、上市公司之间创造一个相互制衡的机制,对于A股市场来说,尤其是要赋予中小投资者监督制约监管者、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在这方面,美股的集体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都能够有效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应该首先引入A股市场。

就集体诉讼制度而言,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一个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一旦获得法院支持,那么同类受害者就可以自动获得同样的诉讼请求。在A股这个散户为主的市场,通过集体诉讼制度,权益受到侵害的散户们可以抱团取暖,由共同推举的代表发起诉讼,共同承担诉讼成本,同时所有的散户在胜诉后都可以得到赔偿。至于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辩方自证清白,而不是由提起诉讼者提供对方的违法证据,“信息不对称”使中小投资者在诉讼举证中处于天然劣势地位,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可以有效解决中小投资者所面临的举证难度大、成本过高的问题。

与注册制、退市制度等基础性制度的推行难度较大不同,推行集体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两个微观制度,难度要小得多。不过,这两项制度若落实到位,将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它不仅会扭转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更会倒逼监管机制的变革,当市场各方的制衡力量更为均衡,市场的有效性有所提升,价值投资在A股也必然会有更大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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