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借基金分红避税会损害小散利益吗?

机构借基金分红避税会损害小散利益吗?
2017年12月23日 21:40 平点金基

平姐姐昨天接受山东人民广播电台的采访,对名家的投资报告做出自己独特的评价。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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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突然就被一份来自监管部门的通报刷了屏。这份通报指称,有四家基金公司,提前向机构投资者泄露分红信息,令机构在分红前申购,分红后赎回,分得的红利可以免税。并表示,机构投资者的这一行为损害了其他小散持有人的利益。

毫无疑问,基金公司提前泄露信息给机构投资者,违背了信息公开、公平的原则,理当受到处罚。但是机构利用一些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并不犯法,也不违规,何罪之有?所以这份监管文件对避税的愤怒以及对损害其他持有人的言论,似乎并没有太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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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印象里,基金公司分红都是提前预告的。为了准确起见,特地上同花顺上去查询了相关信息,下图是12月22日同花顺上相关基金公司刊登的分红公告。

不相信的人可以自己打开看一下,我选择了不同的基金公司不同的产品部门地查看了一下,权益登记日基本上都是25日与26日,换句话说,全市场的基民都是可以提前3到4天知道分红消息的。

当然,大机构大手笔认购基金进行避税的话,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安排资金的调度,但总的来说,年底与年初都是基金的分红高峰,这家不分那家分,机构如果存心通过这个渠道避税,完全没必要死守一家,腾出一笔钱来今天申购这家,明天申购那家,而且一天就有20多家分红(22号有21家公告分红,21号有29只基金分红,从中选择一个分红率高的申购便是,还非要违规再提前知道消息似乎并无必要。

但是,这份通报却批评称:查出来的多类机构有利用基金分红避税的“乱象”,包括主动泄密给机构客户、大资金快进快出,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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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开出了四张罚单,对4家基金公司进行处罚,最重的罚单为6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核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俗称:停发新基金6个月)。

这……请问,除了主动泄密这事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外,有哪份文件是不允许大资金快进快出的呢?快进快出的定义是什么?

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请问当年某些搞出来的千股跌停、百股熔断以及允许上市公司重组从而造成股价连续涨跌停,令基金投资比例大乱,这些行为为啥又没见追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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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除了场内基金,场外基金要申购,比如25日是权益登记日,机构必需在24日申购才能得到分红的权利,最快也要26日才能赎回,三天申购赎回就算快进快出了?那请问市场上只有这四只基金有投资者快进快出吗?

而且哪里有文件说明不允许快进快出呢?本身基金对持有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持有就是有高额惩罚的,换句话说,人家愿意接受高额的申购赎回费作为对基金产品的弥补,就是一种遵守规则的行为,有何可以批评的呢?

在基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大额赎回费可以令其他持有人大赚一笔,今年几只基金收益率奇高就是这种情况造成的,难道大人们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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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是按照规则,而是按照自己的好恶,这样的监管本身就值得监管!

而且,说这样做损害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也不完全是正确的,快进快出,除了较高的赎回费可归入基金资产,从而有利其他持有人外,遇到市场下跌,新进入的资金也会大幅摊薄亏损,减少净值的下降,甚至可以起到抄底的作用,令基金公司可以做一把股票的短差,实在是双赢的行为。

当然,如果在市场上涨的情况下,大额申购同样会摊薄收益,确实有损害其他持有人的一面。但这是一种面向未来不确定性的投机,有利有害的可能各占一半,在目前年底市场下跌,再加上赎回费的影响,估计还是有利的因素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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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对公司的处罚是:4家公司责令整改、整改期间(3-6个月)暂停受理及审核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上,泄露基金的重要信息是相当严重的违约行为,相关个人应当开除出基金队伍。因为基金法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公平对待持有人,对违反者应当严肃处理,如果有明确证据是公司领导的授意,这样的公司领导也应当开除,而不是像现在“监管部门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高管、总经理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样做,毫无实际影响,而暂停公司发行新基金,惩罚的是公司全体员工,这对那些坚持原则的员工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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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机构投资者利用合法合规的手段进行避税,对国家来说,虽然不是什么好行业,但是这也并不是犯法行为,人家税局都没有理由去监管的事情,实在不知道这事关它啥事?历史上,基金分红避税事件曾多次发生。

如果管理者真想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就请出台新的规则,把避税的所有路径都堵死,而不是在法规没有限制的情况下横加指责,胡乱处罚。

据了解,为了冲规模以及跟机构等大资金合作,赚取赎回费、管理费,基金公司在营销时推荐“分红概念”的产品在业内并不少见,而往往到了月末、季末或者年底等时段,这样的大比例分红情况会更多一些。

因为看不惯这类行为,又擅自出台新的规定,比如 “审慎办理基金分红敏感期间大额资金的申购赎回。在基金分红决议通过日起至权益登记日期间,原则上暂停办理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资金申购。”

请问这样的规定对市场的损害情况你们考虑了没有?本来分红就需要卖出股票,如果有人申购,尤其是大额申购,就可以避免卖出股票来分红,对市场造成的波动性较小,现在这个规定一出台,到年底集中分红的时候,股市恐怕又要跌成狗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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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下面这个避税案例,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为实现避税目的,淄博某机构5月14日申购,5月16日赎回。

假设在这两个交易日里,基金净值下跌1%,加上申购与赎回费2%(不足一个月按1.5%收赎回费,方便计算设申购费为0.5%,一进一出,就损失了3%的资金,按这个例子所说,节省的税款才37.3万元,扣掉15万元的皮费,实际节省税款22万元左右。上述15万元的皮费,其中约一半归入基金资产,其他持有人是获益的。

总而言之,请监管者按法规监管,而不是在没有法规的情况下按自己的喜好进行监管,并未经深思熟虑、广泛征求意见就临时出台一些规则,最后很多规则相互打架不说,还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如何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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