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以条文形式规范私募发展 这32个处别胡来

国务院以条文形式规范私募发展 这32个处别胡来
2017年08月31日 18:30 爱炒股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

此条消息一出,整个私募圈炸开了锅,这是紧箍咒又来了啊。

有解读认为,目前,按专业化运营的思路,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分为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和其他类三类,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业被相应的划分为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其他类私募基金。其中,其他类私募基金,尤其是以非标资产为投资方向的私募基金,受到广泛关注;其有待理清或澄清的法律问题也较为突出。

 

2013年6月前,私募基金归发改委管理。彼时,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代表的监管规范只允许私募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当时的私募基金只能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生效,允许私募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私募证券基金。实务中,私募证券基金开始与私募股权基金一起,获得了较快速度、较大规模的发展。

前有《证券基金投资法》,也有基金相关的管理条例,如今以政府条文的形式发布,可见来势汹汹。较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条例》在内容上进行了更多的完善,并且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及更严格的行政处罚。

确实最近几年私募公司迅速崛起,无论是成立家数,还是在基金业协会注册备案的数量都数量可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2.53万人。

业界认为,各类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生力军,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私募基金行业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不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时有发生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私募行业的蓬勃发展,私募市场鱼龙混杂、投资项目参差不齐,部分没有合格资质的私募机构非法集资,违约跑路现象频发。对于上述乱象,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进行摸底排查,截至目前已有174家机构被监管列入黑名单,其中的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需要备案外,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也需要及时备案,通知表示,未能及时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条款里对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提出了新要求。与过往内容条款相比,这条是新增条款,很重要,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保护性条款。在现实中,经常有一些非正常渠道汇集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必要的程序却不能识别资金的合法性时,容易被牵连。此规定执行后,此类情况应当追究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提出了四点底线要求,即: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保本保息。

分析可以发现,将不得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高度。此前,相同要求由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范畴。按《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仅违反行政规章并不能认定条款无效。其实务价值在于:无论以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合伙型基金)、公司章程(公司型基金),还是以补充协议形式存在的保底安排,此前,如相关约定仅是违反行政规章,则并不必然导致条款无效;此后,保底条款将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而使无效的风险加大。当然,该禁止保底保息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还有待业界实践及司法时间的进一步检验。

看看,这一次的条文说了啥?

1.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2.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4.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7.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送。

32项清单区不能踩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2.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3.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4.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15.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16.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17.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18.基金未按时备案;

19.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0.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1.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22.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23.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4.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5.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6.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7.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8.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29.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3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1.未进行信息披露;

32.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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